索 引 号 | FJ00427-1040-2022-00371 | 文号 | 闽市监办〔2022〕64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06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427-1040-2022-00371 | ||
文号 | 闽市监办〔2022〕6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7-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煤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竞争(司)函〔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请各地结合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一并开展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对象
各地应把电煤批发、销售价格行为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日常重点工作之一,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此次集中监督检查以电煤价格为重点,时间为7月-9月,检查对象为在省内开展电煤批发、销售业务的企业(主要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重点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着重检查今年以来的煤炭销售价格,重点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煤炭;
(三)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
(四)成本虽有增加但煤炭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五)通过搭售、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等变相提高煤炭价格。
三、检查方法
(一)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应通过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持续宣传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相关政策;采取信息推送、提醒告诫等方式广泛发布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形成人人皆知、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采取查阅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展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挖案件线索,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开展重点抽查,形成有力震慑。各地应按照突出重点、部门协同、查纠并举、务求实效的原则,联合发改等部门对省内开展电煤批发、销售业务的企业开展重点抽查,也可赴燃煤电厂调研,倒查电煤价格,排查价格违法行为。各地开展监督检查时,应严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准确定性价格违法行为;对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进行认定。
(三)开展总结提升,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应认真总结开展煤炭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成效、亮点,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要严肃对待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违规问题,对该立案的案件要全面立案,按程序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要认真研究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疑难问题,提出开展日常监管的有效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应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对发现的重大或跨市、跨省价格违法线索,及时向省局报告。联系人:许鹏(价监处),电话:0591-87848263。
附件:
1.福建省电煤主要供应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煤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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