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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工作规则_ 工作规则_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FJ00427-0102-2020-00322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31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0102-2020-00322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31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10-31 12:21 浏览次数: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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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工作职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各项工作职能,努力建设履职到位、改革创新、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省局工作准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执政为民,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服务发展,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成员(由省管干部组成,下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局长(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下同)负责局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其他局领导成员协助局长开展工作。省局业务工作及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局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分管领导成员的工作,要同相关分管局领导成员沟通商量。

      第七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其委托的其他局领导成员主持负责省局的工作。局领导班子实行AB角制度,局领导成员离开福州,由其B角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委托一名其他负责人主持工作。

    第三章 全面依法履行职能

      第九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全面正确履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工作职能。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提升质量,保障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推动建立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应有贡献。

      第十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创新服务方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综合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大局。坚持执法为民,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强化监督检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为确保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工作职责履行到位,需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牵头起草处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提请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十六条 省局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提出的决策建议等,事先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论证;涉及法规解释、国际合作事务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进行充分协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七条 局领导成员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各处室、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省局的决定,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要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改进政务督查方式,加强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局的决策部署、上级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确保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健全省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确保政务信息真实、及时、安全地公开。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省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局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落实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局和省局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四条 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成员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按要求做好群众接访工作,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成员,省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局纪检监察组)常务副组长,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场稽查专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商局党组书记后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视工作需要召开。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全局重要情况;

      (二)总结局机关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情况,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三)其他需要经局务会议研究或传达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成员组成,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成员召集并主持。驻局纪检监察组常务副组长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装备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增加其他人员列席。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成员确定,商局党组书记后召开,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会议、文件和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局党组重要决策的落实措施;

      (三)研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及市县、省直有关部门报请省局解决的重要事项,审议各处室、直属单位提请研究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审议召开全省性会议及以省局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重要活动,审议重要会议文件;

      (五)研究基建项目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审议局机关较大经费开支;

      (六)审定拟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报送省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由省局对外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七)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八)研究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条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按会前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议题汇报部门要牵头认真起草汇报材料,凡涉及其他处室、直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涉及经费的事项,应事先送财装处审核),经协商一致后提交分管局领导成员审核,再报局长签署意见。会议材料应统一规范、简明扼要,对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有明确的意见,经局长审定同意后由议题汇报部门负责印制,且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局领导成员。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成员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场稽查专员不能参加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成员请假。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场稽查专员经批准同意请假后,应明确参加会议人员,报办公室汇总。

      第三十二条 为节约行政成本,集中精力办大事,根据精简效率原则,以下事项原则上不安排上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年度预算已经批准细化安排,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按程序可由局领导成员审批通过的事项;

      (三)属于既定工作安排、可采取局专题会议方式研究协调的事项;

      (四)单纯通报工作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局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在报告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成员)后组织召开。会议议题及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及属于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全省、全局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有关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等,下同)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局长签发,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成员签发。局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起草,送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各处室、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成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需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局和各处室、直属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省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召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视频会议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时间不超过90分钟;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以省局名义召开会议,切实减少会议成本。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严格控制时间和人员,专项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三十七条 对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系统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其中,以省局名义召开超过50人的全省性会议,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批;未纳入计划的不得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涉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文电审核把关。省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成员分工报送审签。

      (一)以省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的请示、报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公文等,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成员签发。

      (二)以省局名义发文,属于日常工作的,由分管局领导成员签发;分管局领导成员审核认为属于重要事项的,报局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局领导成员分管工作的发文,经有关分管局领导成员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有时限要求的发文,分管局领导成员不在榕的,由其B角签发,B角也不在榕的,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成员签发。

      (三)因业务工作需要,文件内容纯属知识产权业务的,可单独以省知识产权局名义发文,其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报局长签批,正文签发人署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其他日常性工作文件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文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以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名义发文。

      (四)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办公室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业务工作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成员签发;重要文件经分管局领导成员审核后,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成员签发。

      (五)以省食安办名义发文的,由局主要领导(省食安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分管局领导成员签发。报省食安委签发的文件,由局主要领导(省食安办主任)签报。

      (六)执法办案和行政复议文书的审批与制作,依照专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正式行文须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局机关其他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工作时,应经有关处室会稿。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会稿处室协商,会稿处室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成员;经主办处室与会稿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成员审批。应会稿而未会稿的文电稿不得报批。

      第四十二条 省局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局党组实施意见等要求,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大力整顿精简简报,省局除保留《福建市场监管简报》《非公党建专刊》,不再编发其他简报;简报编发一般一个月不超过2期,一年总计不得超过24期,每期控制在20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不超过5000字。推进办公自动化和管理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除紧急公文、涉密公文、联合发文及其他特殊规定不能上网处理的公文外,原则上各类公文都要通过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办理。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按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局领导成员离榕出差或出国(境)、休假,应事先向局党组书记、局长请示报告。

      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场稽查专员请(休)假,应至少提前三天报批,经分管局领导成员同意后,报局党组书记批准,并向局长报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公事出差的,经分管局领导成员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向局党组书记报告。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分管局领导成员同意后,报局党组书记批准,并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加强对涉密涉外岗位、事项、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有关风险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省局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和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省局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四十八条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我省实施办法和局党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减少经费支出。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省直部门的领导同志来省局商谈工作,需省局主要领导主持接待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到省局向省局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应事先报告,经办公室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处级领导来省局商谈工作的,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主持接待,需局领导成员出面的,由承办处室报请局领导成员同意后安排。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三条 省局工作人员要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尤其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和基层联系点,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十四条 省局要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严格控制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开展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每年不超过1次。原则上一个处室每年对同一个县(市、区)的督查仅限1次,确有必要重复督查的,应经报分管局领导成员审批,由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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