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龙岩市地方标准事项的请示》(岩市监〔2022〕1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闽质监〔2018〕208号),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龙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龙岩市行政区域的市地方标准事项。
二、龙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龙岩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制定范围、工作程序、管理措施等内容开展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上报备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龙岩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如有修订,应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实施。
三、龙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立项程序、编写质量、编号、上报备案、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负责。在工作中,要严把龙岩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关,把握标准的产业适用性、行业引领性,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规性、内容的协调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以及重大问题处理的一致性,不断提高龙岩市地方标准质量。
四、龙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龙岩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组织实施、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生与龙岩市地方标准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