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7-0801-2021-00444 文号 闽市监应宣〔2021〕22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0801-2021-00444
文号 闽市监应宣〔2021〕22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市监应宣〔2021〕228号
发布时间:2021-12-31 09: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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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12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市场监管局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决策指挥、快速反应,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我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场监管领域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灾难、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级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上下、内外协调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应急宣传处负责),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舆情监测等职能,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处室(单位)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该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由其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开展该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应急指挥机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事项和响应级别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或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涉及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增补有关专家。

  第七条 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调查处置、新闻宣传、专家指导、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并可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工作组人员由突发事件涉及的相关处室、办公室、应急宣传处、法规处、科信处、相关直属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和统计等工作。

  调查处置组: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工作。

  新闻宣传组:主要负责事件调查处置的对外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以及该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研判等工作。

  专家指导组:主要负责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提供后勤、交通、视频会议、经费、器材等保障。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指导、协调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省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或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置的,省市场监管局对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措施。

  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未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省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的,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I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成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组长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II级响应(重大):涉及省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并报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知悉,成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长一般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分管领导担任,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III级响应(较大): 涉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应对。如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需要省市场监管局支援,可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分管领导批准,省市场监管局可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一般):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的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应保持关注,跟踪事件发展动态,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第四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应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受理投诉、技术监测等途径,健全监测网络,收集各类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做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程序、形式等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一般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原因”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

  初报应当尽量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

  续报应当包括事件进展、调查详情、后续应对措施等内容。

  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之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在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时,应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第五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省级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落实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完善响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规定不断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处室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省市场监管局以原有的值班体系为依托,视情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及设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合理配置应急装备、资源,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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