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427-0601-2021-00394 | 文号 | 闽市监注〔2021〕199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19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427-0601-2021-00394 | ||
文号 | 闽市监注〔2021〕199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1-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改革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
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
定、广告发布登记2个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3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等12个事项优化审批服务。上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附件1执行。
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以及其所在的马尾区、仓山区、福清市、海沧区、湖里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进一步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不包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试点直接取消审批,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试点实行告知承诺。上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附件2执行。
二、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衔接工作
对市场监管领域“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时期“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1〕101号)文件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后续省局将结合全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多证合一”。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已受理“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按附件1、2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
三、完善“证照分离”改革协同配套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规范条目办理新设企业以及变更经营范围存量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由申请人凭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直接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四、强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组织保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
紧迫性,切实提高责任感和执行力,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改革要求,做好组织保障、人员培训、宣传解读等工作,准确把握改革的目标要求和重点内容,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好改革的任务。在改革中,要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
附件:
1.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
2.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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