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7-1300-2022-00491 文号 闽市监科信〔2022〕23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9-27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1300-2022-00491
文号 闽市监科信〔2022〕23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9-27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促进系统内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贯彻落实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市监科信〔2022〕235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7: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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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系统内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贯彻落实的十条措施》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系统内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贯彻落实的十条措施

  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委和省政府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及赋权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内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实际,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予以推进。

  第一条 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支持科研单位争取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照《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22〕6号)要求,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第二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研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充分结合本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权利义务、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奖励制度、组织保障、公示程序、异议处理等事项,同时与现有的科研、财务、人事等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科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科研单位在管理制度中,按不同转化方式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执行标准由本单位结合实际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闽常〔2017〕44号)确定。现金奖励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执行,股权期权奖励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

  第三条 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

  鼓励科研单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成果评价、成果对接、企业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全流程服务,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可优先委托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四条 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三技”服务)等活动的,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区分主营业务和“三技”服务,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三技”服务合同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总量,科研单位在申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一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五条 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横向项目包括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科研活动项目,及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

  科研单位根据成果转化和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科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科研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第六条 规范领导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科研单位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但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对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鼓励科研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科研单位根据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制度或办事流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联交易、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领办或参与创办企业等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引导科研人员依法依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研人员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科研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科研单位应当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新创业项目涉及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科研人员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支持科研单位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对科研单位与中小微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科研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科研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每年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包括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审核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汇总评估,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分配的参考依据。

  说明:上述十条措施适用于全省系统内的省级含科研职能且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事业单位。十条措施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若出现调整,应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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