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427-1300-2021-00343 | 文号 | 闽市监质〔2021〕184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427-1300-2021-00343 | ||
文号 | 闽市监质〔2021〕18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0-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是加强产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职责,助推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体系
健全完善“省局统一管理、各方分工负责、机构技术支撑”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格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工作,被委托的技术机构为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
(一)省市场监管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本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制定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有关制度文件。
2.组织和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3.组织重大缺陷消费品案件调查。
4.负责全省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统一发布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
5.组织开展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宣贯和培训。
6.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或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缺陷调查工作。
(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职责
1.组织和指导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汇总、上报。
3.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通知、缺陷调查工作,对本行政区生产者、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有条件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可自行开展部分缺陷消费品召回通知、缺陷调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技术支撑。
4.组织本行政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宣贯和培训。
5.组织、指导本市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
6.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其他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汇总、上报。
2.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本行政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宣贯。
4.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其他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四)省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福建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1.收集分析、综合评估、汇总上报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
2.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宣贯和培训。
3.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专家队伍管理和档案管理。
4.负责受理处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事项报告。
5.指导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告召回计划。
6.指导各设区市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7.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制定缺陷调查工作方案,开展缺陷技术研判。
8.组织开展召回实施情况监督。
(五)各设区市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职责
1.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
2.协助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宣贯和培训。
3.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指导下开展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4.配合省、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开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等工作。
5.其他工作职责由委托其开展工作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机制
(一)完善信息获取机制。探索应用大数据、智慧监管等新技术开展产品缺陷线索收集、缺陷调查等工作,加强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消费者维权、信用监管的缺陷信息共享。
(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督抽查、舆情监测、收集举报投诉信息等方式收集但不限于生产者名称、消费品名称、规格型号、问题描述等消费品缺陷信息,每季度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生产者不在本辖区内的,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三)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覆盖行业、技术、法律等方面专家的缺消费品召回专家队伍,为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建设、缺陷技术研判等提供决策建议。
(四)加强召回监督管理。生产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查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和缺陷消费品处理情况;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收集缺陷消费品投诉信息,走访市场,随机抽样检测协助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完善召回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每半年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送省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部门)应聚焦重点产品,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等重点节点、采用法律法规宣传、专家政策解读、安全技术解析、消费者安全提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召回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召回主体责任意识,让消费者了解消费品安全知识。
(三)推动质量提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应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辖区内消费品质量状况的调查分析及对企业建立完善召回管理体系的指导,督促企业质量改进和提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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