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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_ 财经信息_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FJ00427-0500-2025-00028 文号 闽市监办〔2025〕1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3-20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0500-2025-00028
    文号 闽市监办〔2025〕1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3-20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办〔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03-20 18:00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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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4日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有资产节约高效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是各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其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按照新版国家标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的管理原则,构建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手段,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

      第六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下,各单位国有资产相关配置、使用、处置事项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各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按照相关部门或省市场监管局的通知,以绿色通道、简易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事项,事项办理的文件和凭证留存备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装备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价值管理,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书、入库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合理设置国有资产价值总账、明细账,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负责组织局系统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产权年检登记编报及相关数据汇总报送工作,及时反映资产动态情况。

      (四)负责组织各直属单位开展年度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五)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六)负责各直属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批复。

      (七)建立局系统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将系统内低效运转、闲置的办公设备、大小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纳入共享范围。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局机关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以及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负责局机关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购置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采购预算。局机关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

      (四)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等,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以及实物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的登记。

      (五)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日常采购、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等日常管理及按照规定权限报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六)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产权登记年检编报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相关数据和材料及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国资服务中心)审查考核。

      第九条 直属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资产管理联动机制。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产权年检、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手续。

      (五)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资产损失赔偿责任,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六)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明确相关权益管理责任,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披露。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配置资产中调剂应当作为优先选择的方式。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符合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要求配置。对购置费有预算标准的,应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工作,应当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增减变动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因素,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其中,局机关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各直属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批复,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第十五条 通过购置或者建设方式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规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责任清单,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同时,应健全资产领用交还机制,工作人员和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在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局机关、参公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出租类资产,原则上应划转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国资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含财政核补经费事业单位)出租事项按以下审批权限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一)年租金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房产;

      (二)除土地房产外,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三)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

      除上述条款外,其余出租事项均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直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数字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探索加强数字(数据)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各单位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用途依法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调配)、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符合处置规定情形、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优先在系统内部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可通过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资产对外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乡村振兴等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长期闲置或者超标准配置的;

      (二)依法罚没按规定程序形成的;

      (三)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专项工作等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七)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八)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九)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五条 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价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另外,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报废),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价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报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另外,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报废的,均由占有单位按内部规定核批,核批程序由各单位在相关制度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制《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省市场监管局对所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按照审批权限,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批或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处置。收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账务处理。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和账务处理。

      按照规定权限由本单位自行审批处置的国有资产,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各单位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时,应按规定登录“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并按设定流程在线办理申报、审核、审批、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以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和符合规定的废旧家具等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处置机构实行环保回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罚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并将按规定处置资产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直属单位对外投资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通过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由单位自主处置、自主管理,可以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年度编制预算中应先提出对资产的配置需求(如购置、建设、租用资产等),编制资产配置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以及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均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对外投资收入除按规定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部分外,其余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结果将纳入省效能考评指标体系。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信息化管理要求完善本单位资产基础数据,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网上办理,实现与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融合。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中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应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目管理规范,分类设置为国有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对外投资资产账等,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九条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应将国有资产及时确认入账,并按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登记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盘点、对账。对盘盈资产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因安全维护、位置偏远等特殊情形需交由其他单位暂管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行专项管理,有关情况按年度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严格按照资产清查核实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审批权限,报省市场监管局或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 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及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时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具体内容按要求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梳理、统计等工作,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结合专项工作、绩效评价,负责汇总、分析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按照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要求,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产权年检、绩效考评、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需求报送、审批、执行等情况;

      (三)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机制建设情况,出租、对外投资的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四)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益管理和处置信息公开等情况;

      (五)受委托负责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管理情况;

      (六)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对审计和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对标对表、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并由省市场监管局视情况转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十二条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中属于国家涉密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五条 直属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财装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市监办〔202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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