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427-0500-2022-00525 | 文号 | 闽市监财〔2022〕246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19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427-0500-2022-00525 | ||
文号 | 闽市监财〔2022〕246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10-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福建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规范统一、精神饱满。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 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穿着规范如下:
(一)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号、硬胸徽;内着常服配套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二)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号、软胸徽;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三)着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时,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号、软胸徽;穿配套制式单裤或裙子,系制式腰带;长袖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凉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凉帽。
(四)着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二)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着装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女性执法人员可穿肤色袜子)。
(五)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头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未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五条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配套帽子。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三)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七条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单位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细则,规范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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