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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_ 财经信息_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FJ00427-0500-2022-00525 文号 闽市监财〔2022〕24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19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0500-2022-00525
    文号 闽市监财〔2022〕24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19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市监财〔2022〕246号
    发布时间:2022-10-19 15:23 浏览次数: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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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福建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规范统一、精神饱满。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 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穿着规范如下:

      (一)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号、硬胸徽;内着常服配套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二)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号、软胸徽;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三)着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时,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号、软胸徽;穿配套制式单裤或裙子,系制式腰带;长袖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凉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凉帽。

      (四)着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二)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着装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女性执法人员可穿肤色袜子)。

      (五)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头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未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五条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配套帽子。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三)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七条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单位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细则,规范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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