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
为加强福建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提高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关于加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内,尚未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可以制定福建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在我省或某行业使用较多的计量标准器、工作计量器具等,可制定福建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二、申报程序
(一)上报计划
申请起草(修订)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申报本年度制修订计划,并填写《福建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计划申报书》(附表1)一式2份上报省局计量处,同时附国内同类计量技术规范查新证明原件1份。今年的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于5月底前上报制修订计划,逾期不予受理。
(二)下达计划
1.省局将根据福建省经济发展与法制计量管理需求,组织有关专家讨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对各有关单位申报的福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确认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和计划。
2.对于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省局在每年5月份统一下达本年度福建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本年度修订计划下达时间另行通知。
3.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⑴确属法制计量监督管理急需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可以增补;
⑵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4.调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修订)单位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并填写《福建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表2),由省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同意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计划进行修订,不同意调整的,有关起草(修订)单位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三、编制要求
(一)文件资料
1.《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修订)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编制工作简要过程,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的程度,对所规定的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相关说明,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
3.试验报告。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校准条件﹑检定/校准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
4.误差分析/不确定度评定。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校准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校准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对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概率等;对计量校准规范应有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其示例应符合JJF 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要求,同时提供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验证等。
(二)征求意见要求
1.征求对象。起草(修订)单位应将《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其他附件材料,发送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生产企业﹑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2.期限和处理。《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期限为两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起草人或者起草(修订)单位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是否采纳的处置结果,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附表3),同时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修改后,提交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
四、审批程序
(一)送审
起草(修订)单位准备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不确定度评定﹑征求意见汇总表,报送省局计量处,由省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或函审。
(二)评审
1.评审方式。一般采取专家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计量技术规范也可采取函审方式进行。
2.评审组组成。评审组人员必须由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有关使用单位、相关行业、大专院校等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请国家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由省局计量处指定1人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一般由5-9人组成。
3.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赞成、反对、弃权)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4.评审意见。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书”(附表4),并且由评审组组长在意见书上签字认可方可有效。起草单位根据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必要再次修改送审稿,并经评审组组长的签名确认后,方可形成报批稿上报省局。
(三)审批
起草(修订)单位应向省局报送以下材料:
1.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计量技术规范试验报告﹑误差分析/不确定度评定﹑征求意见汇总表、评审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3.计量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书。
(四)编号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经过评审会审定通过后,由省局赋予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福建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闽)”,校准规范的代号为“JJF(闽)”。 修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原则上只更换发布年号。
(五)发布、废止及修订
1.发布。省局对制(修)订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国家规定格式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备案,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备案确认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发布实施;对于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省局直接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发布实施。
2.废止及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实施后,即行废止。每年由原起草单位对本单位起草的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做年度确认,并将拟废止的计量技术规范在12月底前上报省局,上报时要求注明计量技术规范名称、规范编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拟废止原因等,由省局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及专家评审,每年1月底前公布废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附件:
1.福建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或修订计划申报书
2.福建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3.征求意见汇总表
4.评审意见书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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