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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延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推进计划的通知_ 知识产权_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FJ00427-1070-2022-00635 文号 闽知发〔2022〕4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2-12-12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1070-2022-00635
    文号 闽知发〔2022〕4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2-12-12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延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推进计划的通知

    闽知发〔2022〕42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17:25 浏览次数: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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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持续推动我省地理标志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地理标志产品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要求,我省从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延续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明确改革试点期间重点工作任务和措施,特制定本推进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实施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不断完善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优化服务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进一步扩大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不断提高地理标志产品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结合本省实际,依托已有工作基础,优化核准流程、压缩核准周期,进一步畅通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渠道。

      (二)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和我省制定的工作程序、业务规范,接收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做好审查、核准及相关备案工作。

      (三)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各产地局要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台账,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抽查中加强专用标志使用和印制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作用,强化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中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内容,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四)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严肃查处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及伪造、冒用或未按规定印制专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试点改革工作支撑。积极宣传相关制度规范,提高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专用标志的意识。适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信息数据库,不断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

      (六)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主体资格消亡,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吊销,合法使用人因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或因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相关使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而被列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异常名录,限期内未整改等不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情形,各地可探索建立注销工作体系,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局,省局审核确认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权。

      三、推进进度

      (一)筹备启动阶段(从2022年7月—9月)。认真总结第一批试点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确保试点改革目标顺利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改革试点期三年)。依据我省制定完善的专用标志审核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受理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开展审查和核准公告工作。开展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改革业务培训,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核效率。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监管、相关信息公开、标准化体系建立等基础工作,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三)总结提升阶段(改革试点结束前三个月内)。基本完成第二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任务,梳理、总结试点改革期间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选树一批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先进典型,提炼试点改革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地局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摸清辖区范围内地理标志产品底数,支持并鼓励符合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用标,扩大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各设区市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试点任务推进方案,分阶段提升区域内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确保到2024年底,辖区地理标志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地理标志监管业务培训,宣传试点改革制度规范和有效做法,研究解决试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夯实地理标志保护人才基础。各产地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与专用标志矢量图申请核发日常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

      (三)加强信息报送与公开。各产地局要重视专用标志监管信息报送,根据工作要求,定期向省局报送辖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监管信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推动市场主体规范使用专用标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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