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市场监管
局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原件)闽市监特安〔2023〕24号.pdf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_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_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FJ00427-1090-2023-00135 文号 闽市监特安〔2023〕2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2-17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1090-2023-00135
    文号 闽市监特安〔2023〕2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2-17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特安〔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02-17 17:10 浏览次数:9354
    | | |
    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以下简称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简称撬装设备)监管,压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开展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要求

      (一)元件组合装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相关规定,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焊接、法兰连接等)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汇管、过滤器、分离器、凝水(气)缸、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收发球筒、鹤管等,不包括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1.制造环节。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需要制造许可。元件组合装置中的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和阻火器只需要通过型式试验。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2.安装环节。元件组合装置中的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应当单独办理安装告知,安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随相连接压力管道办理安装告知,安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安装过程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要求进行安装监检,合格后随相连接压力管道单元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证书。

      3.使用环节。元件组合装置中的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应当按单独压力管道单元进行使用管理。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随相连接压力管道单元纳入使用管理。压力管道单元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二)撬装设备。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相关规定和总局有关解释,撬装设备是指压力管道元件、可移动撬体与压力容器或机械设备等设备、结构进行安装连接,形成具有某种功能的系统。

      1.制造环节。安装在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包含压力管道或压力容器的撬装设备,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2.安装环节。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应当分别办理安装告知,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3.使用环节。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应当分别按照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应当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二、推动重点任务

      制造环节,重点排查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生产单位未经许可制造、未经监督检验或未按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出厂交付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等问题;安装环节,重点排查采购和安装的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未经监督检验以及未进行耐压试验等问题;使用环节,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在用鹤管、燃气调压装置及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在检验有效期内等问题。

      (一)对元件组合装置隐患整治

      对2022年6月1日后制造的元件组合装置,未经制造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的,不得使用;对2020年9月1日后制造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和流量计(壳体),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对在用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经制造监督检验且投用时间不满3年的,使用单位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2020年9月1日前制造的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使用单位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对除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外其他在用元件组合装置,未随相连接管道单元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相连接管道检验周期,约请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并及时更新《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对撬装设备隐患整治

      对2016年10月1日后制造的未经制造监督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撬装设备,不得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对2016年10月1日前制造的未经制造监督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撬装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对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未单独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对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三、强化整治措施

      (一)排查摸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共同协作,做好排查摸底工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由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整改闭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按本通知要求严格进行全面整改,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闭环。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由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内鹤管、燃气调压装置及撬装设备使用单位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隐患。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专家对整治工作跟踪指导,推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

      (四)强化执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执法检查,让执法检查既有温度又有力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对排查出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企业未按时完成隐患整改的,应当依法处理。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把本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面摸清底数,确保《特种设备目录》内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内的压力管道均按要求纳入监管。

      (二)落实主体责任。使用单位要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排查,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设备使用登记相关信息,或出具涵盖设备使用登记相关信息的检验报告,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确保检验质量。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检验职责,对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应当基于合于使用原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压力管道介质、材质、损伤模式等特点制定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检验方案,合理安排检验力量,及时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分别于2023年6月25日、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见附件2)及隐患清单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俞宁,电话:18559932275。

      附件:

      1.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自查情况统计表

      2.元件组合装置及撬装设备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