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7-1022-2021-00385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26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1022-2021-00385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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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7期)

发布时间:2021-11-26 14: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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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号),涉及我省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销售的减盐盐渍海蜇。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360200155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减盐盐渍海蜇,被抽样单位为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标称生产企业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的调查。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减盐盐渍海蜇”20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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