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7-0202-2022-00531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24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0202-2022-00531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24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药监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4 15: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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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订的背景和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各地制定相关事项的规定,推进《暂行办法》的施行。

  为促进《暂行办法》落地见效,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举报奖励发放程序,提升我省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增强监管合力、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织密群众监督网,实现市场经济社会共治、消除监管盲区,促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我局与省财政厅、药监局联合制定《通知》,就《暂行办法》所涉及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规范(试行)》。

  二、制订的过程

  依据《暂行办法》授权,参照外省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就“较大数额罚款”、“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程序”、“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等事项制定了相关规定,以《通知》形式,要求各地贯彻执行。我局在制定《通知》过程,充分征求省财政厅、省药监局以及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规定,2022年5月20日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6月21日,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2022年7月,《通知(送审稿)》,经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0月24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暂行办法》调整范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界定的举报奖励范围,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违法行为作为举报奖励范围,同时,明确重大违法行为是指: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危害性大、隐蔽性强,通过举报,才能有效查处。

  (二)制定了“较大数额罚没款”额度。参照外省的做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各地执法实践,和近两年我省案件罚没款数额,既要鼓励举报人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又要防范职业举报人无休止纠缠而浪费行政资源。同时,也参照了法规机构界定案件审核大要案的数额,将“较大数额罚没款”额度定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提高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按照《暂行办法》授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为有效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通知》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明确了三个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8%、5%和3%,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和3000元。

  (四)规定了举报奖励受行政信赖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撤销、当事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向举报人追缴举报奖励。

  (五)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制定各种表格,促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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