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7-0202-2022-00258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5-12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0202-2022-00258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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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2 15: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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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一、《清单》制定的背景、依据?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司法厅工作要求和省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清单》编制工作原则?

  编制工作遵循五项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编制,所有清单事项均以《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二是坚持合理公正,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总局和省局现行有关处罚裁量规则的要求衔接保持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执法裁量实际中“小案大处”“轻违重罚”等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坚持分类实施,“四张清单”在对市场主体适度松绑减负的同时,也充分注意对市场行为的反向引导效应,对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事项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不予列入或者谨慎列入,严守监管执法底线。五是坚持公开实用,编制清单不求大而全,注重实用性,成熟一项做一项。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四类清单事项共计90项,具体为:不予处罚事项47项、从轻处罚事项19项、减轻处罚事项18项、免予强制事项6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商标、网监、专利、标准化、认证、产品质量等监管事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系由去年9月发布实施的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归并而成,并针对法律法规变化和实施过程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进一步完善,比如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整合了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为此,《清单》对不予处罚清单部分事项也相应进行整合修改。

  四、如何在基层执法的过程中,保障《清单》得到准确统一的实施?

  答:为保障《清单》准确实施,我们对《清单》的实施范围、注意事项等提出了四点意见,一并执行:

  1.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强制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执法时,应当适用《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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