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卫计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社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发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知识产权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贸促会、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质监局直属各单位,有关部门,有关联合会、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为促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与实现赶超有机统一,经研究,决定2018年9月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开展“质量月”活动。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我省“质量月”活动主题确定为“加强市场监管 建设质量强省”,同时提出《福建省2018年“质量月”活动口号》(见附件2)。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的活动方案,结合工作职能,突出各自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质量月”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重点,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9月份,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制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行动方案》。省质监局将制定出台《福建省质监局系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二、出台地方《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各地要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加大主题宣传力度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大市场、大监管、大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月”活动的平台作用。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监管、质量提升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通过传统和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宣传一批质量提升的典型,让质量深入人心,曝光一批百姓关心关注的质量问题和重大市场违法案件,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开展“质量月”活动的信息报送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福州市、泉州市以及厦门市获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创建城市,要结合创建工作开展“质量月”活动,做好宣传工作(3个城市开展的主要活动安排见附件3)。
四、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活动结束后,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质监局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活动总结和《福建省2018年“质量月”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的纸质及电子文档,以及反映“质量月”活动内容及特色的视频和图片(视频为高清格式,提供6张以内重大、特色活动现场情况的图片,图片格式为JPG格式,像素在1024×768及以上,图片请配简要文字说明),一并报送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李海平,电话:0591-87825424,传真:0591-87830445,电子邮箱:327889028@qq.com,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省质监局办公大楼11楼1107室,邮编:350003。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131号)
2.福建省2018年“质量月”活动口号
3.福建省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2018年“质量月”主要活动安排
4.福建省2018年“质量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