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联动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事项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6-08-18 16:55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推动我省保健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采用“拟备案品种”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事项实施联动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新增保健食品生产剂型的企业具备保健食品生产条件,且申请的“拟备案品种”属于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范畴,适用本通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

  三、办理机构

  上述申请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受理,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四、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

  申请人以“拟备案品种”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拟备案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申请人获得“拟备案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登录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栏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获取备案人登录账号,并按要求提交“拟备案品种”的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相关材料。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审查

  1.省市场监管局对“拟备案品种”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

  2.省市场监管局对提交的“拟备案品种”国产保健食品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四)制证

  1.在生产许可办理时限内,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时向申请人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在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已备案保健食品品种信息。

  2.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但因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在生产许可办理时限内获得《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单独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仅载明“拟备案品种”。企业在获取《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前,不得生产该品种保健食品。

  3.企业获得仅载明“拟备案品种”《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又按要求提交保健食品备案相关材料,取得《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省市场监管局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变更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已备案保健食品品种信息。

  五、其他要求

  (一)强化帮扶指导。各地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向辖区有关企业宣贯省市场监管局惠企帮扶政策,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

  (二)加强证后监管。各地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原辅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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