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闽工商个〔2004〕297号)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年检、验照职能委托给属地工商所,对发挥基层工商所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繁荣和增加就业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地政府和群众的好评。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改革创新企业注册登记服务体系,更好地运用职能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将《关于深化实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设区市工商局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各设区市委托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表》从OA网报送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
附件:
1.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
2.各设区市委托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表
3.福建省工商系统设区市与县(市、区)登记机关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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