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大企业,各高校院所:
现将《福建省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通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高效转化与协同保护全流程,规范和引导福建省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和协同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联合体是以知识产权为关键纽带,以产业协同创新为核心任务,由具备产业链创新资源统筹整合能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共同组建,聚焦产业技术突破后,推进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和集成管理,通过市场化合作机制构建信息共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协作创新组织。联合体的核心目标为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打通知识产权高效转化通道。
第三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全省联合体的建设和管理。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配合推进。各地可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参照本指引开展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培育工作。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要经营活动在福建省。
(二)具备统筹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联盟、创新平台等全链条创新资源能力。
(三)在本领域拥有较强创新能力,专利质量、专利转化成效等方面位居省内同行业(学科)前列,具备技术攻关研发、成果产业化落地成功案例。
(四)拥有专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团队和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能够牵头组织高层次专利运营模式交流研讨,总结推广先进实践经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服务体系。
第五条 成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牵头单位之间应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或合作意愿。鼓励各成员单位设置知识产权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协同对接。
(二)企业成员,其主要经营范围应处于本产业链中,与其他成员存在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关系,具备较强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形成创新资源有效互补。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员,应拥有对应细分领域创新能力突出的专业研究团队,配备完善的科研实验设施与平台条件,能够为联合体技术攻关提供坚实的智力与硬件支撑。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能够为联合体提供高价值专利布局、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知识产权高效运营等专业化支撑服务。
(五)其他成员,技术转移、法律咨询、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加入联合体建设,为联合体合规管理、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高效运营提供多元化配套服务。
第三章 组建程序
第六条 联合体组建流程
(一)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是联合体的责任单位,对联合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
(二)建立运行机制。联合体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明确决策协调、任务推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保障联合体规范高效运行。
(三)配备知识产权总监。鼓励牵头单位配备知识产权总监,知识产权总监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对应产业、具备专利运营、成果转化实操与跨单位协调能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兼任。
(四)签署联合创新(框架)协议。全体成员平等自愿签署联合创新(框架)协议。协议须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建立稳定长效合作机制。其他有效协议(合同)中有明确上述相关内容的,可不再签署(框架)协议。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联合体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知识产权协同创造。围绕产业链“卡脖子”共性技术、迭代升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专利信息分析、专利申请前评估、高价值专利组合布局,构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良性机制。
(二)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打通成员单位创新成果开放共享转化通道,推动专利、商标、软件著作等知识产权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落地。联合共建细分领域专利池,推进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三)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联合体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重点技术领域侵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协同应对。针对成员单位实际需求,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维权协作,维护联合体成员合法权益。搭建专利专家智库,提供专利评估、侵权分析、合规咨询等服务。
(四)知识产权协同服务。打通联合体成员间创新资源、知识产权信息和成果转化需求共享通道,加强人才、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联合体整体创新效能。
(五)知识产权双向开放合作。加强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推进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协作,提高知识产权区域合作水平;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支持联合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技术合作、知识产权服务交流,提升海外市场知识产权保障能力。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政策支持。支持联合体申报国家、省级科技、知识产权相关项目,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产业专利导航、专利转化运用、专利池建设、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与知识产权布局等。
(二)服务支持。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知识产权服务专员与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常态化对接,提供知识产权“陪伴式”服务。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福建分中心对有需求的联合体定期开展专利集中审查;依托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为有需求的联合体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服务。围绕技术研发、专利布局、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政策宣讲、维权援助等定向化服务。
(三)人才支持。支持联合体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省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培训。优秀知识产权总监推荐纳入福建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
(四)示范推广。系统总结联合体建设运营中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和可复制示范模式,通过现场观摩、专题交流等形式开展宣传推介,推动优秀实践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指引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涉及的政策文件有变化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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