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聚焦民生消费、网络经济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守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的社会共识。
1.南安市某贸易公司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3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南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商标代理备案的情况下,在其淘宝网店发布的两款商标代理业务类商品中含有“商标包受理 不受理 全额退款”、“不下证 退全款”、“商标授权 当天授权 不过包退”、“授权审核包通过”等用语。上述两款商品自上架以来,均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2025年7月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从事商标事宜代理业务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标代理行业 “无备案经营 + 虚假宣传” 的典型案件,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并使用“包受理”“担保成功”等不实宣传,扰乱了代理市场秩序,误导了服务对象。执法部门坚持“双罚制”,既处罚公司,也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有力警示了商标代理行业必须依法备案、诚信经营,对规范行业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2.王某某、洪某某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2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线索,联合厦门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王某某、洪某某销售侵犯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Gucci(古驰)、Chanel(香奈儿)等33个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王某某、洪某某自2020年5月起,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线上交易,以“海外原单”等名义销售前述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截至案发,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达81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5年1月22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王某某、洪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长期通过“微信私域 + 海外原单”模式销售侵权奢侈品,行为隐蔽,取证困难。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运用技术手段及时阻断当事人同伙远程篡改经营记录,并做好电子数据固证取证,深挖犯罪网络,最终实现有效打击,是行刑衔接机制在打击新型网络侵权中充分发挥威力的成功案例。
3、泉州某日用品公司侵犯“帮宝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泉州某日用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提高产品的销量,自2024年12月17日开始,设计、生产、销售与著名婴儿护理品牌“帮宝适”清新帮拉拉裤外包装极相似的“帮宔迠请新帮云宠拉拉裤”746包,违法经营额11563元。
处理结果
2025年8月21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婴幼儿用品安全无小事。当事人为追求不当利益,刻意摹仿知名品牌“帮宝适”的商标及包装,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对婴幼儿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类民生领域“傍名牌”行为重拳出击,彰显了聚焦民生关切、守护儿童健康安全底线的坚定立场。
4、厦门某沃汽车有限公司、某捷汽车有限公司、某翔汽车有限公司侵犯“BOWERS&WILKINS”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6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某沃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向某捷汽车公司低价采购侵犯“BOWERS&WILKI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中置音响,并以购车赠送音响形式搭售安装至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中。某捷汽车公司自2024年5月起,向深圳某公司采购该款侵权中置音响,并转销至某沃公司和厦门翔安区某翔公司,作为这两家公司附赠购车客户的商品,其中向某沃公司销售货值金额为8.57万元、向某翔公司销售货值金额为6.79万元。
处理结果
2025年6月24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某沃汽车公司、某捷汽车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深圳某公司、厦门翔安区某翔汽车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局。9月12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某翔汽车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某翔汽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一种汽车销售中较为隐蔽的侵权模式:将假冒品牌音响作为“购车赠品”销售,企图规避法律责任。这种附赠行为本身即属销售行为,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据此从销售终端追溯至上游供应商,实现对侵权链条的溯源打击。此案的查处,打破了商家“赠品无责”的认知误区,促进汽车销售行业规范供应链管理,有力维护了汽车配件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5、莆田市城厢区某体育用品店侵犯莆田鞋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莆田市城厢区某体育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家自2025年3月1日起,未经莆田鞋集体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店铺招牌使用与莆田鞋集体商标相同的图形作为广告牌展示,因其未销售侵犯莆田鞋集体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违法经营额。
处理结果
2025年8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商家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莆田鞋集体商标(图形商标)2022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是当地鞋业品牌重塑、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当事人擅自将其用于店铺招牌,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莆田鞋集体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区域品牌的公信力和整体利益。本案的查处,明晰了集体商标使用的法律边界,保护了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区域特色产业通过集体商标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6、厦门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业广告中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线索对厦门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促销其产品“国潮红刺绣内衣”,于6月10日在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独家专利 3D水滴杯”等广告宣传内容,但无法提供上述内容所称“独家专利”相关的专利证书证明等材料。
处理结果
2025年9月12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在商业广告中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专利宣传必须真实。本案当事人为促销产品,在广告中宣称拥有“独家专利”,却无法提供任何专利证明,利用消费者对 “专利” 的信任误导消费决策,破坏竞争秩序。此案的查处,警示企业不得将 “专利” 作为虚假宣传工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推动企业转向 “真实宣传 +技术创新” 的良性竞争。
7、漳浦县某贸易商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漳浦县某贸易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向当地农民购进白杨梅,后在其淘宝商铺中标注为“浮宫杨梅”名称进行网络销售,该商行无法提供合法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相关材料且其产品在“浮宫杨梅”产地范围外,截止案发,违法经营额784.26元。
处理结果
2025年8月26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商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当前网络交易日益普遍的背景下,此类“线上冒用、线下发货”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扩散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同步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以“搭便车”“傍地域品牌”等方式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地理标志声誉和品牌价值,为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清障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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