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解执行难题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提案》(20253079号)收悉,我局办理意见如下:
黄卫东委员提出的“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的制度保障”建议,针对性强、很有意义。我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破解执行难题,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近年来强化司法联动,与省法院建立股权冻结、解冻信息公示等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被法院冻结股权的公司股东,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需要协助执行股权变更的,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当场予以办理,同时将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公示。对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受理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任职备案。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偿公司债务的,不予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吸收借鉴黄卫东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破解执行难题,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一是持续加强与司法系统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进一步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作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协调各有关部门推送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共享至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方便司法部门查询应用。二是持续做好维护债权人权益工作。对于存在被冻结股权情况的公司股东,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偿公司债务的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切实维护好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持续做好股权强制转让工作。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的,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材料后,协助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四是持续做好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限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对于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不予受理其任职备案。
领导署名:黄水木
联 系 人:张家勇
联系电话:0591-6309759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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