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高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质效,经审定,现发布第二批专利行政保护指导案例,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四辊下压式石材金刚线切割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专利无效 先行裁驳 公平效率
案件要点:请求人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处理模式,既体现行政处理的高效性,缩短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周期,又兼顾公平与效率,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行政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基本案情:请求人提起诉求,认为被请求人使用的线锯(石材切割机)侵犯其取得排他许可的“四辊下压式石材金刚线切割机”(专利号:202021577535.2)实用新型专利。2024年1月12日,被请求人的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受理。2024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案“四辊下压式石材金刚线切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处理结果: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该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不成立。故驳回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同时指出:若后续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请求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裁决诉求。
指导意义:专利侵权纠纷的涉案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面临审理周期长、专利权不稳定等问题。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采用“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处理模式,一方面体现行政裁决处理的高效性,有效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另一方面,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一致,兼顾了公平与效率,解决了专利权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依法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挂卡(聚能环4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跨区域联调 以销代赔 批量化解纠纷
案件要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跨区域联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解,创新性通过“以销代赔”方式巧解侵权赔偿问题,并采取相同模式成功化解批量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0日,请求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三明市三元区刘某便利店等共7家商家销售的聚能环电池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挂卡(聚能环4代)”(专利号:ZL202230796658.3),遂向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南平市延平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以调免诉”“以销代赔”工作机制,促成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刘某便利店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经调解,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元区刘某便利店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同意不再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采用“以销代赔”的方式,被请求人在请求人授权经销商处采购电池,在完成不低于5000元的采购指标后,请求人自愿放弃对被请求人就该起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赔偿。
同批提出处理请求的另外6家商家也采取了相同模式达成调解协议,合计调解金额为29000元。
指导意义: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跨区域联合南平市延平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创新性提出“以调免诉”“以销代赔”(以采购或代销正品南孚电池及相关产品的形式,代替单纯经济赔偿)的调解方式,妥善调解解决批量专利侵权纠纷,大大降低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徐某某与浦城县某食品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案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人 奖酬制度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发明人的请求,积极促成其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就发明创造奖励纠纷达成和解,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基本案情:请求人徐某某系浦城县某食品公司技术人员,为解决如何制备含糖量低、外观形态佳的蜂蜜桂花茶的技术问题,徐某某发明了一种蜂蜜桂花及其制备方法。2014年4月2日,食品公司以徐某某发明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16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一种蜂蜜桂花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410130487.5)发明专利。徐某某认为,食品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其发放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遂于2023年9月5日向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职务发明专利奖酬纠纷调解请求,要求某食品公司依法落实职务发明创造相关奖酬规定。
处理结果:经调解,当事人双方就纠纷事项达成和解,某食品公司向徐某某支付叁仟元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
指导意义: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调动发明人、设计人创新积极性,激励发明创造,保障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支付奖酬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纠纷进行调解。本案的成功调解让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人充分认识到了该项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同时,鉴于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特殊关系,该类纠纷的调解解决对于维护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激发单位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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