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92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4〕117号
来源:信用监管处 时间:2024-05-14 17:24

李雅珍、陈荣茂代表:

  《关于查处未成年人文身案件的建议》(第15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落实部门配合、促进社会协同治理未成年人文身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纲领性作用。按照《办法》,我局与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落实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认真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在办理从事纹身服务的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登记经营范围,指导经营主体自觉依规经营。二是联合监督检查。配合卫健、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文身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2023年,各部门联合检查文身行业经营主体175户,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份,变更经营范围15户,查处无照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类案件2件。同时,以投诉举报为突破口,查处无照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类案件1件。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吸收您的建议,持续密切与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协同,加大监管力度,一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推进法制建设。我省202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但如您所言,由于没有针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单独进行规定,缺乏行政许可、强制、处罚等刚性措施,基层执法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对此,我局将适时向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建议,将成年人文身治理纳入立法计划,让监管有法可依。

  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在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纹身服务指从事专业纹身(文身)美容的服务活动,表述为:“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行业划入“理发及美容服务”。因此,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需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应作为许可部门负责纹身(文身)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此外,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使用激光治疗开展洗文身属于有创皮肤治疗项目,是医疗美容项目,需要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审批许可。而文身同样采取有创式作业,与清洗、去除文身等医疗美容项目高度相关,卫生管理措施也类似,卫健部门有必要对文身等医疗美容的延伸项目进行管理。特别是文身店同时提供去除文身服务的,应当明确一并由许可审批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我局已联合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建议,争取通过部委层面加强沟通,推动将文身行业纳入许可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三是加大查处力度。一方面,出台《2024年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作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无照文身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依托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发挥社会各界监督力量,妥善解决因经营者违规给未成年人文身导致的消费纠纷,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一方面,利用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抵制未成年人文身的良好氛围,劝导文身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会同各有关单位加强入校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危害性,树立正确价值观,持续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文身行为。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信任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水木

  联 系 人:李朝阳

  联系电话:0591-87580255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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