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4年第1号
来源:保护处 时间:2024-05-09 16:56

  2023年,全省各级知识产权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案件。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包装箱(果汁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赖某系名称为“包装箱(果汁柚)”、专利号为ZL202230645195.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5月8日,赖某以山东滨州市无棣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家电商企业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店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受理本案后,在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以漳州市公捷在线取证平台和区块链技术(凌波联盟链)对5家电商企业的涉案网店进行存证上链,并向电商平台调取被诉网店的主体信息和涉案商品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的发货地、销售时间、涉案金额等关键信息。为提高案件办理实效,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及时向被请求人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移送了本案。漳州、滨州两地知识产权部门通过积极协商且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召开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远程协同办理本案,对案件协同审理过程全程存证上链,实现可回溯。为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邀请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介入,见证知识产权部门跨区域线上审理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全过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线充分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和辩论主张,最终3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书,其中2起案件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双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起案件由无棣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依法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针对电商领域批量专利侵权,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技为擎,创新运用在线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及联盟链存证技术,采用“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跨省协同线上审理+异地司法确认”组合模式,大大降低了专利权人维权成本,有效提升了保护效率,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积累了协同保护、跨区域保护、线上维权的实践经验,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提供了新样本。

  本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2: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卡锁磁体锁合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德国某有限公司通过PCT递交“卡锁磁体锁合件”专利国际申请,该申请于2010年7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于2012年10月17日获得专利授权,发明名称为“卡锁磁体锁合件”,专利号为ZL200980103234.6,专利权人为德国某有限公司。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10月7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福建某鞋服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合议组。经审理,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鉴于请求人不同意调解,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为涉外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晋江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首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68天内高效、公正办结该案,既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高效率,又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3: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行为,遂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份开始,与福建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和个人签订合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申请业务,共计代理专利申请219件,收取费用共计277840元,扣除相关合理支出后,违法所得共计139888.04元。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情形,构成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业务的违法行为。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后,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888.04元、罚款139888.0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资质专利代理极易产生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知识产权服务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专利质量、委托人利益等都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也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查办极大震慑了无资质专利代理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专利代理行业良好秩序,为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4: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四立柱四导轮顶升式石材大板多线切割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四立柱四导轮顶升式石材大板多线切割机”、专利号为ZL202210406677.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6月,第23届中国厦门国际石材展展会期间,请求人以B1021号展位江苏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展销的石材大板多线切割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进行投诉,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展示、销售等侵权行为。

  2023年6月5日,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并立案,当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要求24小时内完成答辩。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派人参与此案处理,于6月6日根据被请求人答辩情况,到展会现场进行勘验比对。在双方见证下,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派出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确认被控侵权参展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被控侵权参展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投诉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规定,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作出被投诉参展项目停止本届展会展示的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指导、监督当事人对参展机器设备予以遮盖以示停止展出。双方当事人对此次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高效处置均表示赞同,并积极配合落实停止展示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关措施。

  典型意义:展会具有时间短、流动性大的特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易发多发,权利人维权难、效果差。厦门市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同时,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能维护展会健康的展示、交易秩序,也有助于不断提升展会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案例5: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龙岩某汽车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岩某汽车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汽车贯穿尾灯外包装标注“4S专供21款Q5(专车专用)专利号202030465614.8”字样,执法人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无法查询到“202030465614.8”专利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专利,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业务员于2023年4月从厦门一公司购进了外包装标注“4S专供21款Q5(专车专用)专利号202030465614.8”字样的贯穿尾灯2套用于销售,进货时未对上述产品标注的专利信息进行核验。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确切货品来源。

  新罗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专利标识的汽车贯穿尾灯,销毁带有涉案专利标识的产品包装,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典型意义: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专利号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这种虚假标注欺骗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农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重点领域。本案执法人员在开展“双打”专项行动检查工作中发现专利标注产品时,及时查询验证,快速锁定存在问题的产品,并依法查处,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6: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气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福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气泵”、专利号为ZL201930156833.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6月26日,请求人以福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迅速成立合议组,依据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经审理,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设计方案与涉案专利设计方案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认定构成侵权。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8月21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结案后,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多次深入企业开展案后跟踪指导,发现被请求人共有5套涉案产品专用模具,停止使用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且其有请求许可使用的意愿,遂牵头组织双方就进一步合作事宜进行洽谈。最终,在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就损害赔偿、专利许可等一揽子问题签订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基层专利管理部门充分行使行政职权,依职能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满足了权利人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凸显了行政保护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同时,案件承办部门并非简单一裁了事,而是在做出行政裁决决定后,持续对案件进行跟踪,加强延伸指导服务,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专利技术许可、损失赔偿等问题达成和解,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高质效定分止争,充分发挥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案例7: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热敏标签打印机(DG-41,GD-2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热敏标签打印机(DG-41,GD-21)”、专利号为ZL 202130336507.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4月3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厦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第三方厦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JP”-CC430的热敏标签打印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为高效率、低成本化解专利侵权纠纷,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积极协调案涉第三方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达成责任明确的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模具和库存产品,由第三方支付权利人调解金额4.5万元。2023年4月27日,经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获得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从立案到促成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结案仅用8天时间,案件承办部门并同步指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有效履行,这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便捷、高效、低成本优势,又很好的发挥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保护等工作衔接机制的作用,彰显了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的合力。

  案例8: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防臭弹跳下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泉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防臭弹跳下水器”、专利号为ZL202220440470.X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4月6日,专利权人以泉州某卫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了解到,泉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水暖卫浴产品研发的小微型科技企业,公司共有60多名员工,其中80%都是研发人员,在本地水暖卫浴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力量。因受疫情及侵权产品抢占市场等因素影响,该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涉案专利“一种防臭弹跳下水器”是该公司的龙头产品之一,因此公司迫切希望通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渠道能够快速、高效、低成本解决该纠纷。

  案件受理后,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立即组织开展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工作,在作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初步判定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于2023年4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撤回案件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同意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后续将根据所销售产品的数量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从权利人提交处理请求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16天,并促成双方达成专利实施许可,通过行政裁决专业、快速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有效避免了知识产权维权陷入周期长、成本高的困境。同时,本案在调解成功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案例宣传,权利人作为专注于技术落地、推广、产业化的中小微企业,其专业度得到当地水暖行业的认可,在案件成功调解后仅两个月,权利人便与当地三家卫浴企业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部分自研产品也与多个电商平台的头部卖家达成合作协议,有效推动了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迅速扭转了经营困难的局面。本案的办理,有利于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专注于技术创新,从而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

  案例9:诏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吹膜机换卷收料机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系名称为“吹膜机换卷收料机构”、专利号为ZL201110458991.4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徐某是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2023年7月4日,徐某以被请求人福建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诏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并对请求人的损失赔偿进行调解。

  案件受理后,鉴于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为更好地查明技术事实,诏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请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建设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选取技术调查官,协助办案单位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参与现场勘查,并出具了专业鉴定意见,为此次纠纷最终成功化解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终,在办案单位、被请求人所在诏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促成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金额及后续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为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履行,诏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指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2023年9月15日,调解协议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该案办案单位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多元调解、司法确认等多维支撑、协同发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就专利侵权赔偿金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等内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跨区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实现了请求方与被请求方的双赢,为基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部署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和经验借鉴。

  案例10: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硅胶手掌牙胶(BHK06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张某某系名称为“硅胶手掌牙胶(BHK062)”、专利号为ZL201830075048.8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6月26日,请求人以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的牙胶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删除与停止上架侵权产品全部链接,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属于相同的设计,构成侵权。同时,鉴于被请求人举证证明了其合法购货渠道、支付合理对价和直接供货方,并出示转账记录等,确认其“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成立。裁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删除侵权产品全部链接,停止一切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一起跨省网络电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权利人异地成功维权体现了对“小个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等保护。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新模式、新途径,大力指导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推进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同步治理,有效遏制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了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良好电子商务营商环境。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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