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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市监知运〔2023〕221号
来源:运用处 时间:2023-07-15 18:03 浏览量:5959

相关文件:《福建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以下简称“智库”)管理,充分发挥智库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推动科技创新中的智力支撑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或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并入选智库的个人。

  智库专家服务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保护等,分知识产权类专家、技术类专家、财经类专家三种类型,面向全国征集。

  第三条智库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智库建设

  第四条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授权并指导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承担智库建设、专家征集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全过程管理工作,保护中心负责智库日常档案收集和智库数字化平台数据维护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不良诚信或违纪违法记录;

  (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五)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六条入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知识产权类专家

  1.取得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专利审查或预审以及商标申请审查、评审等资格,且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审查、预审、评审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民商法,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优先。

  (二)技术类专家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在电学、机械、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程、农业等技术领域开展教学、研究等工作。

  (三)财经类专家

  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具有主管或分管金融信贷业务经验,从事审计、财务、金融管理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

  第七条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省级以上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入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或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评价、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等;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与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导航等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帮扶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参与的知识产权评审、咨询或其他活动相关资料的知晓权;

  (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优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或培训;

  (四)对智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出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智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与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告知保护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智库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征集

  1.征集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福建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入库推荐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核实。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发展中心、保护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经核准后入库。

  (二)定向邀请

  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专家入库,发展中心、保护中心受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经核准后入库。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四)违规泄漏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专家主动申请退出智库,或因超龄、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三条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发展中心、保护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且未出现第十二条情况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四条发展中心、保护中心将与其他智库、专家库、人才库的管理单位建立协作关系,交流共享人才和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智库专家,参加知识产权相关项目评审、验收、咨询等工作,或就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第十六条专家劳务费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省直单位考试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等省财政厅规定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发展中心、保护中心负责保障智库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智库及专家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智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颁布的《福建省知识产权智库管理暂行办法》(闽知办〔2016〕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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