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0〕4号
来源:食品抽检处 时间:2020-12-22 12:40

  相关文件《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快速检测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试剂(试纸)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药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生物毒素等进行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对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快速检测工作。市场经营者自主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筛查性抽查检测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对初步筛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者自主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快速检测机构与专业人员

  第六条 有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快速检测中心或快检室(以下简称“快检机构”),调配或招聘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快速检测专业人员,组建快速检测专业队伍,负责本辖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快速检测。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快速检测。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主导区域性快速检测便民服务亭,推行“你点我检”,及时为群众提供快检服务,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发布消费提示等。

  第九条 快检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教育培训、设备管理、耗材管理、工作规程、文档管理、信息报送等。

  第十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制度,指导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快速检测室。

  第十三条 快检机构负责制定快速检测工作方案,实施样品抽样及检测,定期归集整理快速检测有关数据资料等。

第四章 检测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快速检测室面积应满足快速检测工作需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水电、工作台、地面、墙面以及温湿度应符合快速检测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快检机构应配备与辖区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和快检试剂(试纸)等。

  第十六条 快检车应根据快检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充分发挥快检车快速机动的检测效益。

  第十七条 快速检测所需的试剂等,应在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经省市场监管部门评价合格的快速检测产品公示名单内选择。公示名单以外的快速检测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本省取得检验资质(包含该快检项目)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方可采购。

  第十八条 快速检测设备必须进行日常保养,发现故障或损坏的快速检测设备,维修后应当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可采用标准溶液或赋值稳定的样品进行检测。换用新批次的试剂(试纸)使用前必须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相关快检机构的设备进行校验抽查。县级局应组织采取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做好快检设备核查与快检结果验证。

  第二十条 快速检测设施、设备、试剂等应按规定条件存放,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五章 抽样

  第二十一条 快速检测工作任务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确定。节假日或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增加抽样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二条 快速检测样品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用农产品展销会等场所抽取。快速检测抽样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辖区市场食用农产品所有经营者随机选取抽样对象。

  第二十三条 快速检测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能真正反映该市场经营者同一品种的质量水平。抽取品种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抽样人员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样品。

  第二十四条 快速检测应覆盖辖区市场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水发产品、豆芽、禽蛋类和菌类。其中肉类和水产品等品种应占年度任务总量的3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快速检测抽样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查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委托书》(附件1)和《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抽检工作告知书》(附件2),被抽样经营单位人员应当同时在场。

  第二十六条 快速检测抽样一般按食用农产品的最小个体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抽取样品量,样品量应符合快速检测、复测的数量需要。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抽样人员原则上应当向被抽查人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开展快速检测所需的样品,并索取购样费用票据,不得收取食用农产品被抽查人的任何费用。如需复检,复检样品应按规定抽取同批次样品。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取样时,应规范填写《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采样凭单》(附件3),确保样品相关信息完整。采样凭单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双方签字后生效。被抽查人拒绝签字的,由抽样人员及其他相关见证人共同签字予以证明,并视情况报告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抽样全过程必须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需要在快检机构检测的样品,抽样人员应以妥善的方式现场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经营者印章或签名的封条(附件4),封条上应注明经营者名称、抽样人姓名、抽样日期及时间。

  第二十九条 样品抽取后应放入样品袋,并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编号,样品编号应确保唯一性。

第六章 快速检测

  第三十条 样品抽取后应及时进行快速检测,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开展的快速检测,应按相关规定和样品标示保存条件对样品进行运输存储,及时开展快速检测,并填写《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单》(附件5)。

  第三十一条 快速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处理检测样品,确保称量、稀释等环节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快速检测应使用专用记录纸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含以下信息:检测对象、实施检验的时间、场所、仪器名称及型号规格、样品名称(未取全样的应标明取样部位)、样品数量、批次(如果有)、样品来源、检测项目、观察到的现象或数值、检验结果、检验人员及复核人员签名、快检产品信息等。快速检测人员应独立操作,及时记录,不得事后追记或誊写。

  第三十三条 快速检测项目应根据不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及快速检测技术确定,快速检测项目可参考附件6。

  第三十四条 快速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及时出具《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单》,检测单应有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快速检测专用章,不得出具虚假不真实的快速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 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复测。经复测确定为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被抽查人送达《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附件7),并告知被抽查人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被抽查人应在《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回执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抽样,与被抽查人一同将样品送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为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送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章 结果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快速检测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抽查人无异议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市场开办者依照与市场经营户的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留档,书面通知上游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或经复检为不合格的,应当采用电子公告栏或张贴检验结果等方式,在抽查场所进行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查经营者(摊位)、批次、检验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检测数据资料保存

  第三十九条 快速检测人员应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组织实施快速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做好数据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十条 快速检测工作的数据资料、统计报表、计算机文档等相关文件要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快速检测记录,单据应定期进行分类装订,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委托书

  2.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抽检工作告知书

  3.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采样凭单

  4.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样品封条

  5.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单

  6.快速检测参考项目

  7.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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