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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办〔2020〕74号
来源:财装处 时间:2020-08-25 08:22 浏览量:4192

直属各单位、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省局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晰,管用结合、规范程序”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装备处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制定省局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书、入库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合理设置固定资产价值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价值增减的账务处理。

  (三)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及相关数据汇总报送工作,及时反映资产动态情况。

  (四)负责组织填报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产权年检登记等工作。

  (五)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各单位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手续。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一)办公室作为局机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定局机关内部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三)完善局机关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做好实物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的登记。

  (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采购、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等日常管理及按照规定权限报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五)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产权登记年检和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直属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资产管理联动机制。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产权年检、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勤俭节约、讲究实用;

  (三)严格标准、合理配备、预算约束。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列入部门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对预算年度需要购置的资产,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填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表》,由省局汇总后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严禁资产配置超标准、超计划,应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车辆时,应填制年度车辆购置计划表,由省局汇总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认真履行预算编制、计划审批、组织实施等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要求,对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同情况的资产购置事项,实施采购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批复表为申报依据,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部门预算中已批复的资产购置事项,各单位应填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为申报依据,自行申报执行采购事项。

  (二)申请追加经费预算时涉及追加资产购置预算事项的,以省财政厅批复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为申报依据进行采购。

  (三)各单位需要从年初已批复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单位经费中安排追加资产购置的,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采购。具体权限分级管理如下:

  1、省局机关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直属单位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报省财政厅审批,以省财政厅批复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为申报依据进行采购。

  2、省局机关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直属单位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单位内部核批,以《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主管部门或单位版)》为申报依据自行申报执行采购事项。

  3、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以上(含),不在进口产品清单列表内的仪器设备,相关进口论证材料报省局审批后执行采购事项。

  第十五条 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四)长期闲置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调剂,经省局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由省局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上岗资质。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制度,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资产管理部门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各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调动或退休,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以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移交人、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现场核对资产账目,在账实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监交人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切实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防止安装盗版、侵权软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具体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 每年资产统计报告;每年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 收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通用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未明确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可参照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均由使用单位内部核批。核批程序具体由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分级管理: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经省局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含)且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由省局审批,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3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内部核批,核批程序具体由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三十条 报批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经单位内部程序后,各单位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事项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制《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1》(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

  (二)审核、审批。省局对各单位申请处置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核,按照省局审批权限内的事项予以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事项,由省局转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三)处置。各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账务处理。各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的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和账务处理。

  (五)备案。各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时,按规定登录“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并按设定流程在线办理申报、审核、审批、处置、账务处理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依审批权限核批资产处置的,应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按照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及资产处置内部核批等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盖章件,一式两份),经省局审核汇总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应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要求,由指定的回收处理单位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等带有电子存储介质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应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资产年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每两年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每年应定期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材料报送省局汇总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局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资产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情况;

  (三)资产配置标准和处置情况;

  (四)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其他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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