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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14号提案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1〕174号
来源:消保处 时间:2021-07-15 10:24 浏览量:727

赵曾海委员:

  《关于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的建议》(202130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预付式消费监管现状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做了客观分析,并提出严格发售门槛和立法规制等破解“老大难”问题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好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多表现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方式预收价款。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维权执法实践中,主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受理消费者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民事争议实行调解。商业预付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商务部门出台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正如您所言,市场监管部门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于关

  门消失的经营者无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要根本解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推动立法进程。一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等突出问题,依法履职,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

  一、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2020年全省12315工作机构依托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预付卡消费投诉14093件,其中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的预付卡投诉占73.6%。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每件诉求:一是加大预付式消费调解不成争议的后处理。对于无法达成调解的预付式消费争议,尤其是市场主体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要求承办单位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被诉方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加强对被诉方地址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侵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等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大预付式消费教育和引导

  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推进消费维权工作从事后调解消费纠纷、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向事前预防消费纠纷转变。一是积极发布预付卡消费的提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辨识预付卡消费陷阱能力和维权能力。遇到经营者携款潜逃或涉嫌非法集资,引导消费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督促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结合经营者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重点培育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服务领域企业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引导其合法经营。

  三、推进预付式消费纠纷社会共治

  近年来,我局积极引导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平台作用推进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社会共治。围绕中消协2021年重点围绕预付式消费等参与法规和标准制定的要求,全省各级消委会充分发挥法定职能作用,加大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支持消费者起诉。福建省百名车主购买的中经汇通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因经营企业资金断链无法使用,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泉州市消委会支持2名消费者起诉涉案的3家企业。2021年初,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着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家企业退还车主电子卡内的余额,另一家企业承担三成连带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充分运用监管职能,聚焦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企业管理,进一步加强与预付式消费行业主管部门间协作联动,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进一步开展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教育引导,借助媒体舆论力量,开展消费知识宣传,针对预付式消费投诉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积极发挥省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作用,广泛征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启动消费公益诉讼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许 歆

  联系电话:0591-8758021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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