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委托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市监注〔2024〕142号
来源:注册审批处 时间:2024-05-22 17:2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4〕159号),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4〕159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有关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4〕159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准确把握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政务服务“严格依法、提高效率、优质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地方更大发展自主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以本次委托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二、工作任务

  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注册计量师注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等6个主项政务服务事项的省级审批权限,以及1个“市场主体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2个业务办理项的省级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市场监管局办理。

  自2024年6月1日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权限办理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上述政务服务事项。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继续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结。

  三、工作措施

  (一)相关委托政务服务事项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许可规则等发生变化的,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以及“五级十五同”要求,对省网上办事大厅相关委托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要素作出动态调整。

  (二)省市场监管局将采取跟班学习等方式,加强对承接部门的辅导培训和业务指导,向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同步提供委托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操作手册、流程图、制式表单证书等,开放技术评审机构及专家库名单,指导并组织派遣技术评审专家,点对点交流审批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切实帮助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高业务水平与承接能力,确保委托的7个政务服务事项“放得下,接得住”。

  (三)省市场监管局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委托书》,委托与受委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否定报备制度,做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扎实推进委托工作落实。

  (四)省市场监管局将对委托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于2025年第一季度开展全面评估,对承接不畅、取得成效不明显的委托政务服务事项,视具体情形提出收回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收回。对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后,部门或个人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将及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承接方案,主动与省市场监管局加强业务工作衔接,推进委托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规范注册审批行为,及时对应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做好相应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要素的动态维护,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

  (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委托政务服务事项时,在行政决定文书等材料上盖受委托方印章;在作出准予决定后,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书等材料上盖委托方印章。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须将批准的证照数据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以便归集、统计信息及对外公示。

  (三)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未在本方案规定时限内承接到位的,要书面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确保政务服务工作落实到位。过渡期间,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履行相关委托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审批职责,避免工作脱节。

  (四)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4〕159号)中“落实监管职责”要求,依职责权限明确监管工作机制,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监管协同机制,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