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来源:消保处 时间:2024-07-08 12:11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说明: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30周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深入群众宣传《消法》,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4]8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拟启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普法宣传等工作。为有效推进该项工作,拟通过政府自行采购方式购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及普法宣传,覆盖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能更好的保证在既定时间内高质高效地完成我省拟开展的《实施办法》修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普法宣传等工作。根据《消法》《条例》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是由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协会的代表及消费者的代表组成,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基于省消委会法定职责和单位性质,我局拟选择该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38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省消委会是1986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组织,多年来在消费教育引导、处理纠纷调解、开展比较试验、公益诉讼和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1987年省消委会牵头推动全国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出台,2005年再次牵头推动《实施办法》出台。对全省消费环境情况较为熟悉,工作也是直接面对全省消费者,且长期协助省局消保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其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中心等多个专业委员会,在消费教育引导宣传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是承担法定的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消费维权普法宣传的唯一一家第三方机构,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唯一性规定。

  具体体现在:一是省消委会作为消费维权平台型组织,理事成员覆盖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等。日常工作与媒体单位联系密切,如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日报、福建日报、抖音平台、福建广播影视集团等省内主流媒体均对省消委会宣传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宣教受众面广,社会作用显著。二是自1986年始,每年省消委会均联动全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全方位、深层次的消费教育普法宣教活动,深得民心。三是《消法》《实施办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的法定职责。省消委会作为福建省省级唯一法定消费者组织,且两次牵头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出台,在法定职责和专业性上具有唯一性、公益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2024年7月5日,我局组织了3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认为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符合相关采购政策”。

  综上,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购买服务。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304号金属大厦8楼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如对本次公示有异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采购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联系人姓名:刘女士

  联系电话:0591-87580209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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