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福州中书企业证件代办有限公司信访事项的函
闽市监信复函〔2019〕9号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19-07-19 09:53
福州中书企业证件代办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国市监信告函〔2019070344321〕《转办函》转来你单位提出的《请求对<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三处条款开展合法性审查》信件,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原福建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备案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若你单位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的,依法可以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我们了解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建德已经就同一事项,向福建省司法厅提出了审查申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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