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党工委政法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更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一)进一步优化登记注册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设立、备案“全程网办”,个体工商户设立、注销、备案事项入驻闽政通APP,实现个体工商户政务服务“掌上办”。允许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登记、通过直接变更登记的方式办理经营者变更,帮助其保留字号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
(二)加大“个转企”改革力度。通过“直接变更登记”的方式实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后企业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优化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三)鼓励银行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继续执行。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鼓励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研发专属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应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势,研发“名特优新”贷等专属金融服务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大首贷户支持力度。将“闽商易融”贷款码、“易企办”等平台纳入“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福建分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方位服务。
三、加强培育帮扶和权益保障
(五)实施分型培育和分类帮扶。逐步完善全省“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建立福建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持续加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诚信经营事迹的宣传,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实行差异化、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可持续经营能力。
(六)加强知识产权培育保护。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依法加强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益保护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价值评估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七)扩大质量技术帮扶范围。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资源,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八)强化党建示范引领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建结对共建活动,为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培育选树和大力宣传“党建强、发展强”的先进个体工商户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党员经营者创先争优、带头诚信经营,激励广大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四、营造更好更优的发展环境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互深度应用,加强统筹调度,归并检查环节,防止过度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机制,实现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信用修复“免申即享”。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两张清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个体工商户既开处罚清单,又开服务清单,着力打造执法惩戒和指导服务并重的良好市场环境。落实执法裁量“四张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为一线执法提供参考依据,切实将服务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
(十)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开展个体工商户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纠纷。
(十一)加大退役军人创业支持。建立完善并滚动更新退役军人创业台账,利用台账分析各地退役军人创业情况、实施针对性创业扶持。定期为初创的军创经营主体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积极协调创业园面向退役军人推出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
五、持续加强组织机制保障
(十二)发挥职能服务发展。发挥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定期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调研,进一步掌握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精准指导和帮助。将各相关单位出台的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归集至“易企办”和小微企业名录平台,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知晓、享受政策,积极当好难题“化解员”和“贴心人”。
(十三)形成部门工作合力。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推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在纳税服务、银行授信、信用监管等相关领域的运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政策宣传解读、联合举办“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等多种方式,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合力,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办实事、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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