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闽质监质〔2016〕127号
来源: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时间:2016-06-16 12:04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和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健全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档案,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细化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工作职责分工

  我局负责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健全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档案,制定检查表,对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实施抽查。

  各市、县质监(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建立随机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建立本辖区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员或技术专家专业划分,建立由行政监管人员和专业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的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从相应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至少两名(含)以上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是随机抽取的与检查对象专业相同或相接近的专业评审员或技术专家参加检查组。

  四、关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要求,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省级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比例每次不低于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在具体抽取检验检测机构时,应结合国家认监委分类监管的要求,确定抽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当年度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的,视同接受过一次抽查。对涉及食品安全、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等风险程度较高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五、抽查内容和要求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规范、诚信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情况等,具体检查表统一按《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2)执行。要通过抽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增强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六、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根据国家认监委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附件1),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在首次启动分类监管时,全省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动态管理,随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分类,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方式。

  七、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一般问题的,责令其整改;存在较严重问题或严重问题的,提请我局暂停其部分或全部项目资质认定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对暂停、撤销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其他要求

  各地随机抽查、分类调整和其他有关情况,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上报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和计量处。

  联系人:刘美官(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电话:0591-87581051;林勇(省质监局计量处),电话:0591-87841832。

  附件:

  1.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2.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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