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闽质监〔2017〕225号
来源:省质监局 时间:2017-08-21 18:37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备持证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和聘用信息的管理,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作业人员资格许可信息管理

  (一)本省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应当统一在监管平台办理。各考试机构应在考试前将考试时间、地点、人员、项目等考试安排情况,通过监管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备,接受监督。考试合格后的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工作及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复审均应通过监管平台办理。经审批发证(含复审)后的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数据,将自动存入监管平台人员档案数据库,并同步发送省网上办事大厅和省质监局网站特种设备信息公示平台。

  (二)统一授权省、市特检院(分院)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对辖区内单位使用的外省作业人员资格证信息进行核验采集。凡持外省作业人员资格证在我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其资格证信息尚未采集登记到监管平台的,应配合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变更、注销)登记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由从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含其下设的监管所,下同)转交考试中心进行证书信息的核验采集。考试中心应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经查验证件信息属实后,将证书信息录入到监管平台;证书信息未上传公示信息查询系统的,可向原考试机构调档查证。

  (三)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通过监管平台对作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管理,及时登记其已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被依法吊销证书的,应及时变更其监管平台上的证书状态,并自吊销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取证申请。

  二、开展作业人员聘用信息采集登记管理

  作业人员聘用信息采集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考试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各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配备持证作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报送作业人员聘用登记信息;设区市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等取得许可的单位,按其许可条件要求配备持证作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报送作业人员聘用登记信息。

  (一)聘用信息的报送。作业人员经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自正式聘用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或考试中心报送以下资料进行聘用信息采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变更、注销)登记表》;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包含持证人姓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考试机构、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最近一次复审记录以及单位聘用记录等)。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网络渠道报送以上聘用信息资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登记工作。持外省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首次在我省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的,其资格证信息核验和聘用信息采集应当同步完成。

  (二)聘用信息的登记。聘用信息登记直接在监管平台上进行。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及各考试中心应建立采集登记工作机制,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网络等联系方式和服务指南,及时采集登记聘用信息。

  作业人员证书逾期未复审,或者经查验证件不真实的,应告知相对人不得从事相关作业,不予采集登记或变更其聘用信息。

  作业人员聘用信息只能登记于1家用人单位名下。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作业人员,应由接受派遣的实际用人单位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进行聘用签章,并由实际用人单位报送作业人员聘用登记信息。

  (三)聘用信息变更与注销。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发生变化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自正式聘用起1个月内,告知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或考试中心进行聘用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作业人员与原登记的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登记的聘用单位,告知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或考试中心予以注销聘用关系。注销后平台将保留该作业人员的聘用历史记录,其聘用状态回归待聘状态。原登记的聘用单位未办理注销告知的,作业人员也可单方面办理。

  三、加强作业人员信息的应用与维护

  (一)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统计分析,对于持证数与测算应持证数存在较大差距的,要会同考试中心强化培训考试工作力度,及时填补持证缺口。

  (二)提升预警管理水平。监管平台要进一步优化对企业持证人员配备情况的预警管理功能,为安全监察机构提供更加有效的预警信息。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要求的持证作业人员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对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低于许可条件要求的,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对出现被吊销作业人员资格证三年内重新申请取证的,监管平台要发出预警提示信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分工,以预警信息为线索,督促有关单位配齐持证作业人员。

  (三)强化信息更新维护。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以及检验机构进行法定检验和评审机构进行资格许可评审时,应通过监管平台对作业人员的持证和聘用情况进行核验,发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监管平台上的聘用单位与实际不一致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报送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当场收集变更所需资料办理(或转相应部门办理)变更。考试中心在受理考试或代办复审申请时,或者行政服务窗口直接受理复审时,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一并采集登记(变更、注销)聘用信息。

  (四)不断完善平台功能。省特检院应根据各方需求,本着便捷、高效原则,不断完善监管平台的作业人员聘用信息登记管理功能和统计分析功能。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验机构、评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各方关于监管平台功能改进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质监局特安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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