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市监办〔2019〕74号
来源:人教处 时间:2019-09-30 10:03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严格请销假管理,现将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强化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省局机关正式在编人员。省局机关聘用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假期及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国庆节、春节各放假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部分干部职工享受的节假日为:“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14-28周岁)各放假半天。

  (二)年休假(带薪休假)

  1.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满10年、满20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累计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2)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8.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超过3次。

  (三)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交通工具以火车或汽车为主),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在本省内居住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

  2.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四年中任一年使用。

  5.干部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6.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段或跨年度使用。

  7.干部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生育假

  1.女方产假为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五)婚丧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

  2.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给予1-3天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六)事假

  1.干部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原则上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不得用于出国境旅游、探亲。

  事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确定。

  (七)病假

  干部职工确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申请休病假。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确定。

  (八)工(公)伤假

  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批假权限和手续

  安排好干部职工探亲、休假工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处室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一)休假(含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的批准权限

  省局机关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干部和职工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人事教育处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至四级调研员职级干部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人事教育处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局管一二级巡视员职级干部、市场稽查专员休假的,经本人与所工作处室负责人沟通后,直接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各处室负责人休假的,直接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

  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出国(境)探亲、旅游的按省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事假和病假的批准权限

  省局机关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和职工1天以内病事假,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人事教育处审批;超过2天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

  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至四级调研员职级干部病事假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局管一二级巡视员职级干部、各处室负责人、市场稽查专员的病事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请销假手续

  干部职工使用各种假期以及请事、病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批假程序和权限通过省局一体化平台报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程序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假期结束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切实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四)厅级领导请假

  局主要领导请假,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厅级领导请假,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人事教育处负责备案。

  四、各处室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好干部职工的请销假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相应责任。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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