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市监应宣〔2019〕29号
来源:应急宣传处 时间:2019-08-19 15:58

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8月1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新闻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要求,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是指采取公开方式,通过报刊、电视、广播、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出版物、对外宣传品等载体,对外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服务于我省市场监管改革发展大局,遵循公开、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把握好时、度、效,不断增强传播力、影响力和感染力。

  第四条  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在省局党组领导下,由应急管理与宣传处(以下简称“应急宣传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对拟发布的新闻宣传信息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等,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制和组织保障

  第七条  应急宣传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省局新闻宣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策划制定、组织实施全局性的重大宣传活动;

  (二)做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省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统一受理媒体采访申请,协调相关单位接受媒体采访;

  (四)统一对外发布新闻通稿;

  (五)负责省局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省局门户网站新闻宣传板块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指导;

  (七)加强对新闻通讯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省局设立新闻发言人,代表省局对外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等。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局领导担任。

  第九条  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具有重大国内外影响及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处会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省局党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媒体应对工作,视情设立不同层级的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开展舆情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是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新闻通讯员主要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等具体工作。新闻通讯员基本信息报送应急宣传处备案,新闻通讯员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报备。

第三章  新闻宣传主要内容、形式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介绍省局有关工作,包括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工作方针、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省局制定的重要政策、重要制度的实施情况,省局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重大成就;

  (二)发布省局有关信息,包括省局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省局领导督查调研活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有关事项、查办督办的典型案例、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有关数据统计分析解读等新闻信息;

  (三)宣传解读涉及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

  (四)通报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或突发事件的进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

  (五)发布其他涉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省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吹风会;

  (三)组织记者宣传报道或接受记者采访;

  (四)省局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或发表声明、政策解读等;

  (五)对外发布新闻通稿;

  (六)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外发布新闻、声明等;

  (七)在线访谈;

  (八)现场活动宣传;

  (九)其他宣传形式。

  第十三条  各处室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本部门新闻发布重点,报应急宣传处备案。应急宣传处汇总后制定省局年度新闻发布计划。

  第十四条  省局主要领导原则上每年至少出席1次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涉及领域广、媒体公众高度关注和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事件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省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吹风会,主要发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媒体和公众较为关注的涉及市场监管重要政策、热点问题、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等。

  第十六条  省局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积极出席新闻发布会,出席新闻发布会人员需经省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省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由应急宣传处牵头组织实施,主办部门负责新闻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发布稿、新闻通稿、背景资料、重点问题答问参考等。

  第十八条  其他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事项,可通过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在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新闻客户端等对外发布。

第四章 新闻发布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宣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省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应急宣传处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局主办部门、应急宣传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应急宣传处会同主办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需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在线访谈、邀请记者宣传报道等对外发布新闻的,由主办部门提前5天商应急宣传处,填报《新闻发布审批单》(附表1),分别报送省局主办部门、应急宣传分管领导审批。如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应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由应急宣传处会同主办处室组织实施。

  各直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发布新闻的,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实施,报应急宣传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需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客户端、省局政务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发布主要工作成效、重大活动或会议等新闻信息的,应向应急宣传处填报《新闻发布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如涉及敏感问题的,应报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由应急宣传处组织对外发布。

  各直属单位通过其自有的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新闻信息的,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省局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走访调研需要宣传报道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相关新闻稿及背景材料,应急宣传处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信息的对外发布等。

  第二十四条 省局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或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起草新闻稿等,应急宣传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统一对外发稿等。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主办的活动或会议需宣传报道的,可提前商应急宣传处确定宣传方案。

第五章  新闻单位采访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应急宣传处负责受理媒体采访申请,协调相关部门采访事宜。各部门不得直接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如接到媒体直接联系采访的,应要求其联系应急宣传处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形式包括当面采访、电话采访和书面答复(含传真、邮件)等方式。应急宣传处受理采访申请时,应核实记者身份。

  第二十九条  应急宣传处接到采访申请后,填写《新闻采访受理单》(附表2),连同书面采访函签转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相关部门根据采访内容与采访时间,报经省局分管领导审定是否接受媒体采访。接受采访的应尽快提供回复口径及所需资料。对无法安排或不便答复的,可通过应急宣传处及时反馈给媒体。

  第三十条  新闻单位申请采访省局领导或向省局领导约稿的,由应急宣传处上报省局分管领导并经省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安排。相关处室准备有关素材,内容经省局领导审核后,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相背离的言论。

  第三十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严禁发布;凡涉及内部信息未经报审的,严禁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审批,各处室、直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媒体吹风会,不得擅自以省局名义或以公职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不得以“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等形式向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新闻发布工作纪律,造成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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