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印发《关于选拔任用干部事前征求省纪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意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党〔2019〕13号
来源:人事和“三定”组 时间:2019-01-30 16:27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选拔任用干部事前征求省纪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意见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选拔任用干部事前征求省纪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意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事前征求省纪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意见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事前征求纪检组意见工作的通知》(闽纪〔2013〕19号)的精神,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求意见的内容是,了解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的情况,听取对干部使用的意见。

  第三条 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拟推荐为省管后备干部的人选;

  (二)拟提拔为处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或相当职级)的考察人选;

  (三)设党委(党总支)的直属单位拟提拔或转任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考察或任职人选;

  (四)其他需要事前征求纪检组意见的。

  第四条 征求意见的程序:

  (一)省局党组在动议、酝酿提任本办法第三条【不含第(三)款】所规定的干部时,上会研究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报纪检组。

  (二)省局党组在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开始前或正在进行考察的同时,书面发函征求纪检组对拟使用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并同时提供《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意见表》、《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省局党组向纪检组征求意见,由省局组织人事部门代拟征求意见函,函文均应正式编文号并加盖相应部门印章。

  (四)纪检组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等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拟提拔使用干部进行廉政审查,出具加盖纪检组印章的《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征求意见表》。

  (五)纪检组答复意见作为省局党组研究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仅限本次选拔任用有效。

  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向纪检组征求意见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五条 答复意见的种类。纪检组对拟提任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的答复意见,分为“在党风廉政方面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建议暂缓提拔任用”、“不宜提拔任用”三种,具体答复情形是: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在党风廉政方面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的意见:

  1.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2.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3.收到来信、举报,经核实反映问题失实;

  4.收到来信、举报,经核实,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不影响提拔任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建议暂缓提拔任用”的意见:

  1.收到来信、举报,纪检组或有关部门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的;

  2.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还未经核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不宜提拔任用”的意见:

  1.收到来信、举报,经核实确有违纪问题的;

  2.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

  3.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诫勉等处理,未满影响期的。

  第六条 选拔任用反馈。省局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直属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干部任免文件(含会议纪要),于任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纪检组。

  第七条 责任追究。涉及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切实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征求意见表

  

中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9年1月3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