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闽市监反垄断〔2024〕84号
来源:反垄断处 时间:2024-04-09 19:0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增强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三书一函”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书一函”主要内容

  (一)提醒敦促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各自履行的反垄断执法及公平竞争审查监督职责,向经营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1.经营主体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

  2.经营主体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

  3.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的;

  4.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要求的;

  5.行政机关已按照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但政策措施经评估后认为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

  6.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反垄断执法和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

  7.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有关经营主体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提醒敦促函》制发机关。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具有相应执法监管权限的市场监管局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立案调查等后续措施。《提醒敦促函》可以视情抄送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二)约谈通知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各自履行的反垄断执法及公平竞争审查监督职责,向经营主体、行政机关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1.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2.经营主体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4.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反垄断执法和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被约谈方应当自被约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通知书》制发机关。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权限视情采取立案调查、通报其有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议等后续措施。下级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后认为需开展反垄断立案调查的,应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立案调查处理。

  对行政机关的约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联合该行政机关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立案调查通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依照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

  1.经营主体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

  2.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的;

  3.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经营主体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的;

  2.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二、“三书一函”实施规范

  (一)文书起草。发生需要提醒敦促、约谈、立案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建议)的情形时,各级市场监管局相应职能机构根据职责起草签报,说明需要发出“三书一函”的事由、必要性及相关工作建议。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省市场监管局“三书一函”模板(见附件)起草本局《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

  (二)报批程序。“三书一函”具体报批程序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及本地实际制定。原则上《提醒敦促函》应报分管领导签发,《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应报主要领导签发。

  (三)印章使用。省局制发的《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使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专用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使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印章。市、县(区)局制发的《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根据本地区实际使用公章。涉及督促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使用本局印章。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的重要举措,要将制度贯穿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监管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将对“三书一函”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督办,推动制度落实落地。

  (二)规范文书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程序的要求和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的原则,严格规范文书管理。要确保文书内容准确、完整、严谨,文书格式整体美观规范,明确文书送达方式和签收程序。要建立专门档案进行存档,便于查询和追溯。严格做好文书保密管理,避免执法信息泄露。

  (三)形成工作闭环。要加强文书制发后的反馈跟踪,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和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反馈。及时分析整改情况、警示效果,运用好梯次执法监管工具,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健全完善“三书一函”制度,提高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

  附件:

  1.提醒敦促函(模板)

  2.约谈通知书(模板)

  3.立案调查通知书(模板)

  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5.行政建议书(模板)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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