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6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市监函〔2024〕66号
来源:注册审批处 时间:2024-04-07 18:49

省体育局:

  欧争青代表提出的《关于助力基层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等相关事项的建议》(第1161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按照《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要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并加学校类别组成。因此,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中标明“体育培训”字样或者标明“游泳培训”“篮球培训”等具体体育项目培训字样符合上述规定,同时也能体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特色,更方便消费者进行识别选择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管。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依托省集成化办理平台,通过部门间业务集成办理和数据共享,推进企业信息变更关联事项的集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领导署名:黄水木

  联 系 人:林  东

  联系电话:1386066900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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