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6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好《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认真做好《办法》培训宣贯工作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民生福祉。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并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有力防控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办法》内容和要求,切实抓好培训和宣贯工作,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管理
(一)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加强对辖区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照《办法》要求,对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开展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要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依法依规全面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
(二)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查验要求。《办法》已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加强对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做好处置。
(三)肉类果蔬不得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消费者利益诉求和实际情况出发,早谋划、早部署,在《办法》实施过渡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典型示范、知识普及等,强化法治意识,主动抓好整改,为下一步完善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三、提升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坚决落实“两个责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秘书处关于推进开展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包保工作的通知》(食安办秘函〔2023〕3号)要求,已明确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纳入包保范围,尤其要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列入B级以上包保主体,明确一位领导挂钩包保,制定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督查清单,共同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市场开办者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指导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记录存档备查。对农贸市场等其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也应按照规模相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好食品安全自查等主体责任。
(二)加强农批市场监管数据归集。推进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全面归集工作,2023年国务院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已将通过系统填写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关要求列入评分项目,国家总局食品经营司将根据系统统计和数据抽查情况综合确定评议考核项目评分。该项工作也将纳入省对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农批市场开办者基础信息维护、入场销售者建档信息维护、食品安全管理信息(检查情况、月报信息)报送及农批市场开办者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等,每月按时、完整、准确通过系统报送数据。
(三)推进信息追溯。各地要依托“一品一码”追溯管理系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实现对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销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要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基础信息维护,动态建立入场销售者信息,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确保批发环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信息真实、查询便捷。
四、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管能力
(一)强化风险防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入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贮存制度是否落实,直接入口食品是否采取防蝇、防鼠、防尘等防护措施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掌握重点品种抽检监测情况。对监督抽检通报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的重点食用农产品,要增加监测频次,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坚决杜绝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不愿检、不会检、检出问题不如实公示等问题。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通过即查即改、限期整改和通知约谈等方式,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坚决杜绝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现象,省局在督导检查中发现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重点加大对农兽药残留超标及销售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贯彻落实《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蔬、畜禽肉及水产品,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强化与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涉及进口的,及时通报海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各地要保持对食用农产品问题和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健全完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舆情监测应对机制,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风险,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提升应急应变能力,及时稳妥核查处置市场销售领域食用农产品舆情及突发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实事求是公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建立全省系统上下联动、左右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做好《办法》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要加强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请各地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办法》及全年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各地相关工作情况将纳入2023年省对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范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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