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食生〔2023〕146号
来源:食品生产处 时间:2023-05-17 17:07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23〕6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食品生产企业HACCP(或ISO22000,下同)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在全省选择50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HACCP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帮助企业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货检验等进行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通过强化宣传引导,以点带面,引领带动食品生产企业营造创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氛围,切实提升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试点对象及名额分配

  (一)试点对象

  1.取得我省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前未通过HACCP体系认证;

  2.生产管理较为规范,认证积极性高、愿意投入相应资源落实HACCP体系认证与运行;

  3.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而被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优先选择食品生产风险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大米、蛋制品、糕点、饼干、蜂产品、白酒、水产制品等生产企业。

  (二)名额分配

  2023年省级HACCP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工作共安排50家食品生产企业。综合考虑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获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数量,地区主要食品类别等因素,各设区市试点企业名额分配如下:福州10家、漳州11家、泉州10家、三明4家、莆田3家、南平4家、龙岩3家、宁德5家。试点企业名额未用满的,调配到其他地市。

  三、工作安排

  (一)遴选阶段(5月)。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宣传推广,负责统筹落实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运行及认证试点工作。参加试点企业应填报《福建省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运行及认证试点申请表》(附件1),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深入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根据企业规模、产品风险程度、生产管理情况、诚信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遴选基础条件较好、有强烈提升意愿的企业开展试点。

  (二)认证阶段(6月—9月)。经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遴选的试点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监管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HACCP体系相关标准要求,自行选择认证质量高、社会信誉良好、获得CNAS认可、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企业负责人应明确食品安全小组职责,并推动其进行企业管理架构搭建、管理制度建立、体系知识培训、生产条件优化、工艺布局改进、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控制、产品质量验证、开展企业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体系管理活动,确保HACCP体系认证能够落地见效,达到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督导阶段(10月)。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体系运行和认证后跟踪督导,了解体系运行和认证的难点堵点及解决情况,确保认证能按时保质完成。达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的目的。

  (四)验收阶段(11月)。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福建省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验收标准》(附件2),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验收,于2023年11月底前将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各设区市的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工作,是今年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地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好;HACCP体系认证也是事前识别食品安全危害,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方法,要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明确工作推进措施和计划安排,扎实做好宣传、摸底、培训辅导、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时间进度,对照申报要求,认真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严格遵循申报、审核程序;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

  (三)经费保障。从2023年省级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对通过考评验收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家食品生产企业2万元。

  附件:

  1.福建省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申请表

  2.福建省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及运行试点验收标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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