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2年第10号
来源:广告处 时间:2022-12-14 19:03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和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深入开展文娱领域、校外培训广告、医疗美容整治及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服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及房地产、金融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我省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公布2022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1: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销售其生产的“避孕套造型软糖”等食品,通过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中英文文字和图片方式以及在其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产品页面上发布广告,主要内容含有:安全避孕套造型软糖果情趣零食;恶搞愚人节礼物卫生巾棉花糖生日礼品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6月,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9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2:福州台江区万汇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微客天下(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没完没了避孕套”的广告,广告中出现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0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200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合计罚没50.02万元。

  案例3:南平三迪香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围挡、展板、条幅等媒介发布含“买两层用三层”“15分钟通达全城”“划片X X小学”“3-5年培养期后租金实现跳幅递增、财富收割机、保值资产”等字样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6月,南平市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4:厦门鼎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代理漳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推广等业务,在漳州某楼盘售楼处发布了多项广告,宣传内容:一是使用“超国家级医疗标准”“厦门最具标志性城市楼盘”等“国家级”“最高级”用语;二是使用“温泉对关节炎、高血压、风湿病、偏瘫等也有特殊治疗效果”等用语;三是广告涉及建设中学校项目,未标注在规划中或建设中;四是广告中对所预售商品房配套“温泉入户”进行允诺等,却没有在广告中准确、清楚、明白地表明配套的时间、使用期限和方式,也未表明配套产生费用如何收取和分摊等;五是广告中宣传“温泉”的有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六是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一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9万元。

  案例5:漳州市露凝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广告上,标注有“7天告别法令纹产品”“7天淡化法令纹产品”“15天淡化法令纹产品”“逆龄神器产品”“15天淡化鱼尾纹产品”“20天去万年眼袋黑眼圈”等图和字样。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含有虚假、不真实内容的化妆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5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6万元。

  案例6:福州市长乐区融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中含有“唯一”“首个”“十分钟直达”“全玻璃幕墙”等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2月,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没款20.65万元。

  案例7:福州市仓山区新蓝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就自行代理委托发布“力度伸”牌“维生素C泡腾片”非处方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137360元、罚款68680元,罚没款合计20.6万元。

  案例8:泉州弗索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苏宁易购开设的网店上发布含有多个露骨、低俗、色情内容的文字、静态图片和动态图片等成人用品广告,上述广告中含有涉及两性关系的诸多低俗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1月,泉州市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9:南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楼盘售楼部发布内容含“自住投资两相宜坐享其成收益可观,主城学区房,租金可达约2800元,坐享收益可观”“学区房才是硬通货未来可期,名校学区房,具有穿越经济周期的能力,是抗跌的硬通货”“XX中学等知名学府近在咫尺”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5.5万元。

  案例10:中油洲际石油天然气(福州)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红旗”“五星”等图样和“1921—2021”等字样广告,并分发印有“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建党100周年”及等字样图样优惠充值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11:三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某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低密社区天生就具有阻断疫情传播的优势”“私家入户花园,兼具礼仪性与防疫功能”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12: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存在以下2项违法行为:一是在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利用其聘用的执业医师的名义、形象等为其提供的中医诊疗服务作证明,构成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为广告代言人为其提供的中医诊疗服务作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4月,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13:福建医来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等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页面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药品的违法广告,在保健食品广告中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31万元。

  案例14:宁德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户型图和印刷品广告宣传单上发布“卧居主龙脉,背靠凤凰山,位于屏南县中心主龙脉上,风水绝佳宝地”等含有风水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6月,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15:宁德市天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承接某房地产公司广告推广业务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未对项目周边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是否处于规划中或在建中予以注明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1.69万元,处以罚款3.41万元,罚没合计5.1万元。

  案例16:厦门首置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入口处放置含有“双地铁口”字样的喷绘、悬挂含有“双地铁口”字样的红色网格布,在售楼处灯箱对外宣传楼盘项目与XX中学一路之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8万元。

  案例17:南平市延平区翰墨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户外发布内容含“热烈祝贺翰墨美术培训中心高三校考取得优异成绩,清华美院:1人次,中央美院:1人次,中国美院:4人次,天津美院:2人次,北京服装大学:2人次,中央民族大学:1人次,西安美院:1人次,南京艺术学院:2人次,浙江理工大学:3人次”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月,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万元。

  案例18:宁德市博仕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卫健部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门口和公交车车身广告位发布博仕口腔医疗广告,其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8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6万元。

  案例19:厦门玛汀露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网页广告中标注产品有“3天挑战水油平衡”“持证防脱5周+6,500根”“专研除螨配方除螨率高达100%”,上述广告属于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37万元。

  案例20:福建灵硕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吃蓝莓有什么好处吗?吃蓝莓的好处很多呀,具体来说可以抗癌防癌、提高视力、控制血糖、增强心脏的功能。”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21:万大健康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中介绍其酵素粉产品(普通食品)含有“快速解决便秘烦恼,每日顺畅肠排”“乳腺细胞抑制率98.3%”“干细胞抑制率98.9%”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0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3万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