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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的通知
〔2022〕61号
来源:标准化处 时间:2022-03-17 19:56 浏览量:

省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行业标准共通”重要指示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加快建设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向全省征集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两岸标准共通试点工作,推动福建与台湾地区在标准研究制定、应用实施、体系建设、宣传贯彻、验证比对、评价评估,以及两岸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技术合作、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研究两岸标准共通的新路径、新方法、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提升两岸行业标准共通,打造全国两岸标准共通区域样板,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试点范围和对象

  (一)试点范围

  试点面向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全领域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

  2.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养老托育、检验检测等服务业领域;

  3.社会治理、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等社会管理领域;

  4.其他两岸往来密切、引领示范效应突出、标准共通需求强烈、社会影响力大、受益面广的领域。

  (二)试点对象

  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承担,重点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目标任务,如:两岸共通标准研制、两岸标准共通机制创新、两岸标准共通技术服务等开展试点和探索。

  三、试点申报及建设流程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明确试点方向和任务,填写《两岸标准共通试点申请表》(见附件),经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盖章,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将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选确定后下达试点任务,经确定的试点承担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统一实施,有效推进。

  (三)试点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点期满后经试点单位申请,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方案另行制定)。评估合格的项目将依照《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果,加大宣传力度,将试点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其他事项

  请省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台办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推荐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相关材料(纸质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煜杰(标准化处),电话:0591-87852052,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附件:两岸标准共通试点申请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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