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关于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_ 通知公告_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认证〔2022〕14号
来源:认证检测处 时间:2022-01-20 15:48 浏览量:1145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1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填报时间

  2022年2月20日前

  三、任务分工

  (一)省市场监管局

  1.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全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2.对各地统计上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适时抽取部分数据进行核实;

  3.按时向市场监管总局上报福建省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上报2021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授权,于2月28日前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

  (三)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落实,按期完成2021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四、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上报统计数据。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2.检验检测机构继续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默认上一年度的审核部门为本年度审核部门),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指标,本次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完成时限处于春节假期前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加强经费、人力及组织保障,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将责任落实到岗位、细化到个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要求,认真熟悉统计数据内容和要求,梳理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广泛宣传,严格把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短信平台、微信推送、LED屏宣传、上门指导等方式,精准宣传,积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填报。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进度,督促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保质保量完成统计工作,并对填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填报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人员,联系电话010-58116300,也可咨询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

  联系人:刘美官、林洁,电话:0591-87581051、0591-87530956。

  附件: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模板)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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