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认证〔2021〕121号
来源:认证检测处 时间:2021-06-23 15:25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验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持续有效,保障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能力验证。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其工作要求

  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如下:

  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具体时间要求:6月份完成制定方案,7月底前完成收集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回执,8月底完成样品制备,9月底完成发放样品、收集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中期报告,10月底前完成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的测量审核、技术报告、统计等工作。

  三、能力验证的后处理

  (一)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收到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考核和监督考核。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

  (二)应当参加此次能力验证而无故不参加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报告,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满意(离群)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水泥物理性能验证项目45天),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自行参加测量审核。整改报告连同测量审核满意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暂停离群项目检测,但在后期的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该项目参加测量审核符合要求的证明。

  (四)此次能力验证的情况,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公布之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漏相关情况。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整改不达标的,我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通知要求必须参加能力验证项目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

  (二)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与我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8501636。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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