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加强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党〔2019〕82号
来源:人教处 时间:2019-09-30 10:13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关于加强厅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国(境)管理,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促进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审批程序、组织管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局领导决定,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

  2.坚持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安排因公出国(境)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培训项目、交流学习任务明确,人员专业基本对口,以保证学习的实效。

  3.坚持统筹经费、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因公出国(境)培训、交流学习经费开支,不得突破年度外事经费预算。

  (二)计划报批和审批

  1. 因公出国(境)组团由人事教育处根据省外事部门有关规定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团组总量控制限额和外事经费年度总体预算,在年初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该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并上党组会研究确定。

  2.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凡收到上级机关或外单位因公出国(境)邀请函、组团通知或参团意向等,须先提出本处室(单位)初步意见报送人事教育处审核把关,再由所在处室(单位)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

  3.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统一由人事教育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参与省直有关部门出访的团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由人事教育处协助组团单位做好相关报批工作。

  (三)人员选派

  1.人员范围和条件。因公出国(境)人员主要是局领导、处级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其他需要安排出国的人员。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出访人员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原则上局主要领导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副职及省管一二级巡视员职级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每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当年已安排出访的,下一年度一般不再安排出访。其他干部因公出国(境)也应从严控制。

  2.人员确定。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由人事教育处根据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和任务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和因事定人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提出初步人选,在听取初选人员所在处室(单位)意见和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

  3.对直属单位科研人员等特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特定任务、开展重点领域对外交往的,按照省外办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倾斜和支持。

  二、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转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公通〔2003〕167号)和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

  (二)规范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 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厅级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闽委组〔1995〕通字106号文件规定,报送省委组织部审批。

  2.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直接报人事教育处、驻局纪检组审核把关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

  3.局管一二级巡视员职级干部、市场稽查专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与所工作处室负责人沟通后,直接报人事教育处、驻局纪检组审核把关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

  4.各处室(单位)其它处级领导干部、一至四级调研员职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处、驻局纪检组审核把关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

  5.省局机关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干部和职工、直属单位处级以下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审核把关,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加强请销假管理。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所需假期应使用本人当年的公休假,并按请销假管理有关规定审批。

  三、组织管理

  (一)完善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行前教育制度。根据省安全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行前教育工作的通知》(闽国安小组办〔2004〕4号)要求,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行前,组团单位必须对出国(境)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重点做好爱国主义、民族气节、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和国家安全意识的教育,并建立教育登记制度,保证行前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执行反馈制度。

  (1)出访团组出国(境)前要明确任务要求和学习项目,回国(境)后应及时总结培训和交流学习情况,将相关资料统一整理归档。通过总结交流,把学习的结果较好地运用到工作中。

  (2)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人事教育处负责了解团组出访期间的有关情况,并督促出访团组严格执行回国(境)后7日内向审批部门缴交个人证照、1个月内递交出访报告的制度。

  3.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根据福建省外事办《关于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公开的通知》(闽政外管理〔2013〕44号)规定,出访件报批前须对团组有关情况进行事前公示,出访团组回国(境)后,须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事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和属地管辖、方便登记备案的原则,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及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个人登记备案情况由人事教育处适时向福州市公安局报送。

  (二)严格证件管理

  1.个人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

  (1)因公出国(境)人员所持证照须在回国(境)之日起7日内(从入境之日起算)交由组团单位人事部门集中后转交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干部申办领到证件之日起或回国(境)之日起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教育处集中保管。需再次出国(境)的,仍须按规定报批,批准后向人事教育处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照。

  2.个人因公证照遗失处理

  如持有因公出国(境)证照人员在国(境)内不慎将证照遗失,应立即向组团单位人事部门报告,由人事部门报外事主管部门注销证照。如在国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同时通知组团单位人事部门报外事主管部门注销证照。

  3.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因公出访前须将个人持有的因私证照交由人事教育处保管。持有因私证照未及时上交者,取消其因公出国(境)资格。

  (三)加强外事纪律

  1.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外事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闽纪发〔2008〕12号)规定,严肃各项外事纪律。

  (1)凡属公务活动,不允许通过因私和旅游渠道出国(境)。

  (2)严禁使用未被财政部门纳入专项预算经费的其它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各种名义的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3)不得擅自绕道增访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和变更日程安排。

  对违反外事纪律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照外事和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直属单位组织的由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加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报批。

  3.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出国(境)地点、天数以及事由前往,按时回国(境)。

  4.人事教育处要切实做好外事管理工作,严格报批程序,认真审核把关,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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