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市监办〔2022〕67号
来源:注册审批处 时间:2022-07-08 10:10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的部署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2〕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三是及时汇总、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复查情况统计表》。(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牵头,科信处配合落实)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复查工作。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牵头落实)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食品流通处、食品生产处、餐饮处、特殊食品处等依职责落实,由食品流通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责任单位:质量监督处、特种设备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和省药监局相关处室依职责落实,由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省药监局注册审批处分别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将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牵头,科信处配合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执法稽查局、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特殊食品处、特种设备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和省药品监管局注册审批处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处室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三)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于2022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于2022年8月底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复查进度;复查工作按照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 江青龙 0591-63097600

  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洪树益 0591-63097623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 黄 芳 0591-87580626

  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 林 洁 0591-87530956

  省药监局注册审批处 郑晨晖 0591-86292861

  附件:

  1.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复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名单如下:

  组长:张元榕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李  升 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林  东 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处长

        李朝阳 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处长

        黄惠火福 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处长

        潘亚生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处长

        陈圣杨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处长

        吴燕榕 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处长

        王肃健 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处长

        阙  华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张家勇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处长

        张国德 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处长

        吴君国 省市场监管局科信处处长

        李锦华 省药品监管局注册审批处处长

  下设5个工作小组,由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和省药监局注册审批处分别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各成员处室联络员为:陈翰、洪树益、江青龙、程飞、王娟、黄芳、蔡敏、江天宝、郑志良、周溢、林洁、杨杰、郑晨晖。

 

  附件2

复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