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市监财〔2023〕367号
来源:财装处 时间:2023-12-04 17:04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福建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按下列要求穿戴: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单裤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短袖衬衣下摆不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着制式皮鞋时,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可配穿肤色袜。

  (六)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除在办公区、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等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配套帽。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不得化浓妆;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女性执法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头发。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一)非工作时间(因公开展执法活动的除外);

  (二)执法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者调离市场监管部门;

  (三)执法人员被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

  (五)进行暗查、暗访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六)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

  另外,女性执法人员因怀孕体型明显变化的可暂不着装。

  第六条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进行执法时,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

  第十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应当及时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 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由各单位回收处置。堪用的回收标志转为库存周转备用。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单位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的执法人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或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评价细则》开展量化评价工作,推进规范着装和标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细则,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市监财〔2022〕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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