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2019〕129号
来源:财务装备处 时间:2019-05-24 10:58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财务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强化经费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经费审批、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所有财政性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场监管总局拨付专项资金等,但不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

  第三条 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财务装备处(下称“财装处”)职责:

  1.汇总、审核职能处室提出的年度经费需求及绩效目标,编制报送年度预算;

  2.做好年度预算经费的细化及下达工作;

  3.做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市场监管总局拨付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4.做好本单位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5.做好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工作;

  6.做好单位经费决算、决算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处室职责: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经费需求,制定工作绩效目标,向财装处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申请;

  2.执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承担预算执行责任,按规定做好各项经费的支出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财装处报送经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对市场监管总局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提出分配建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六条 规范预算申报。各处室应提前规划次年工作计划,确定经费需求计划及绩效目标,并于我局编制“一上”预算前,报送财装处。

  第七条 科学细化预算。财装处根据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下达情况,各处室预算需求和上年经费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年度预算细化建议方案,报局党组会研究后完成年度预算经费细化和下达。

  第八条 严肃预算执行。各相关处室根据年度细化预算,按计划组织实施,承担预算执行责任。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强化绩效管理。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监控、评价,定期通报各处室预算执行情况,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条 建立决策机制。建立局经费审核小组,由分管财装工作的局领导牵头,财装处、机关纪委、科技信息处(信息化项目)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年度预算指标编制、年度预算细化、预算外经费申请追加、总局补助经费编制和细化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按规定程序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

  第十一条 健全审核机制。年度预算额度内,经局党组会研究细化的经费支出项目,其使用方案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应在方案中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总额、资金细化项目及依据,涉及政府采购的,需明确采购方式,经财装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和流程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和结果运用工作,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包含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税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1.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非税收入票据日常管理按我省票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由财装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内经费审批。经局党组会研究细化的年度预算经费支出,按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日常经费

  1.日常公用经费。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支出,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办公室负责人审定,由财装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履行以上程序后报局长审批。

  2.党建经费。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支出,报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定,由财装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机关党委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履行以上程序后报局长审批。

  3.工会经费。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支出,报局机关工会负责人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机关工会负责人审定,由财装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机关工会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履行以上程序后报局长审批。

  4.老干部活动经费。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支出,报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人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人审定,由财装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履行以上程序后报局长审批。

  5.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的审批管理,由财装处按省财政厅及局机关相关经费支出规定执行。

  (二)市场监管业务专项经费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支出,报承办该项业务的处室负责人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财装处审核后,报分管该业务处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分管该业务处室的局领导会签后,报局长审批。涉及重大经费开支和政府采购的开支项目按相关规定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预算内经费调剂审批。年度预算内未安排或者超预算,需在年度预算资金内申请追加安排业务专项经费的开支项目,由业务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财装处提出经费安排建议,经局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第二十条 申请财政追加经费审批。年度预算未安排且无法调剂,需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安排业务专项经费的开支项目,由业务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经局经费审核小组审核,由财装处行文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追加。

  第二十一条 总局补助专项经费审批。业务经费部分,由业务处室提出分配补助建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财装处审核;其他资金部分,由财装处提出分配补助意见。经局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审批:分配补助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财装处确认局经费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分配补助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装处确认局经费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配补助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财装处确认局经费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第二十二条 借款(支票领用)审批。从严控制借款(支票领用),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借款(支票领用)的,由借款人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报财装处审批。借款限额及还款期限按省财政厅及局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报销经办人需将真实完整、来源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财装处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批人及财务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财务人员应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开支范围是否符合预算、开支金额是否符合标准。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3.财务人员对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4.财务人员应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场监管局机关本级,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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