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和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1-08 09:56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登记便利度,落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部署,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79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省工商局决定对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和企业登记管辖权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

  将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由省工商局核准调整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以下简称“各级登记机关”)均有权核准。各级登记机关可根据登记管辖权限核准权限范围内冠省名企业名称。

  各设区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调整冠市名的企业名称核准权。

  二、调整煤矿企业的登记管辖权限

  鉴于国办发〔200168号文已失效,且煤炭生产和经营不再做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为有效加强监督管理,煤矿企业实行属地登记。将煤矿企业登记权限由省工商局登记调整至其住所所在地的市、县(区)登记机关登记。新设煤矿企业由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煤矿企业迁移至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

   三、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除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市场主体一律由同级取得外资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未取得外资登记授权的由上一级取得外资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

  四、做好权限调整的衔接工作

  一是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按照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核准冠省名企业名称。要配备熟悉企业名称业务的企业注册官专人办理冠省名名称核准业务,并将企业注册官名单报备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二是各级登记机关以本级机关名义履行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职权。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的通知书,直接启用和加盖核准登记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不再自动调用省工商局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

  三是各级登记机关要负责做好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权限调整的宣传引导工作,确保窗口登记工作有序平稳。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地区的登记机关要做好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调整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整合衔接。

  四是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登记机关对本机关核准登记的冠省名企业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处理其登记的冠省名企业名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其登记的不适宜名称纠正等工作。

  五是各级登记机关要做好权限范围内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省工商局将对各级登记机关核准冠省名企业名称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违规、越权核准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登记机关冠省名的核准权限并依法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六是各地要做好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调整后衔接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咨询,配合做好涉及调整企业的迁移登记。在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工商局。

  本通知自201812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025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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